莫忘世上苦人多,給韓國瑜院長的公開信

莫忘世上苦人多,給韓國瑜院長的公開信

賴中強

韓院長您好:

我是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我們這個組織原來的名稱是「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2013年7月28日成立,太陽花運動後改名為經濟民主連合。成立當天,我們在濟南路群賢樓旁舉行民主團結之夜,號召「士農工商站出來,捍衛你我生存權」。捍衛台灣基層民眾的生存權益,始終是本會最核心的關懷,這與您說的「莫忘世上苦人多」,應該是一樣的精神。

2026年10月16日中午,您敲下議事槌!根據立法院中國國民黨黨團與民眾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通過《老人福利法》第22條第一項修正條文。

■修正後條文為: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之》。

■修正前原條文為: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助】。」

■第二項則維持不變:
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任何稍有文字能力者,都可以輕易比較出修法前後的不同:
1. 補助主體:從地方主管機關補助,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2. 補助對象:從無力負擔者,擴大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3. 補助項目:從【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三項,刪除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只保留《保險費》一項。
4. 補助金額:從應予補助,提高為《全額補助之》。

站在基層民眾生存權保障的立場,我對於「無力負擔者」的「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補助,被從條文刪除感到高度憂心,因此,發文提醒朝野立委及各界注意。

我想,對於「世上苦人」心心念念的韓院長,如果注意到前正前後條文,應該也是同樣憂心吧。但是,那天院會,議事人員只有朗讀再修正動議,沒有朗讀原條文;每位委員手上只有再修正動議與修正動議對照表,至於那本委員會審查報告的原條文與修正草案對照表,您應該根本沒有時間仔細看吧?

【面對錯誤,如何善後,首看態度】

我想無論是您,或者是任何一位立委,應該不至於「故意」刪除條文中對於「無力負擔者」的「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補助。如果真有立委敢說自己是「故意」為之,那全民應該會要求推動或容任這樣修法的人,退出政壇。如果是「過失」,匆忙中「誤刪」,那藍白兩黨立委及黨主席在看到我指出修法錯誤後,是不是應該先對自己的「誤刪」行為表達歉意,並真誠地尋求如何善後。怎麼會像中國國民黨團書記長許宇甄委員一樣,批判幫忙檢查、發現並指出錯誤的我,甚且還「呼籲有心人士停止造謠,不要為刷存在感而惡意曲解法令製造社會不安」

請問韓院長,您認同 貴院、 貴黨、 貴雲林、 貴張家班許宇甄大立委這樣的態度嗎?

【羅馬不是一天造成的,但民主的支柱,正在被立法院一根一根抽除】

細看許宇甄的說詞,不外強調弱勢長者的醫療補助保障,不是只有老人福利法這根支柱、還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社會救助法、地方法規,就算所有的法規都沒了,「依《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信賴保護及授益行政處分廢止的規定,政府依法核定的補助,並不是行政機關想取消就能取消。」

羅馬不是一天造成的,但民主的支柱,正在被立法院一根一根抽除。我國的社會福利制度,也是民主化後,一個個法律,一根根支柱,逐步建立鞏固起來。民主法治社會福利國,從全民、社會救助、身心障礙、兒少、老年、性別平權、原住民、新住民等等不同面向,交叉建立社會團結支柱,希望盡可能接住每一個人。

沒錯,少了老人福利法這根支柱,整個社會福利制度還不會馬上全垮。但是,許宇甄你怎麼可以讓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醫療補助這根重要支柱因你的錯誤而被抽除?沒錯,根據行政程序法,已核定的醫療補助當然是落袋為安不能撤銷。但是,醫療費用補助的行政處分都是一次一次、一筆一筆核定,誰說只要曾經補助過了,縱算法規有修改,下次還是一定會補助?呀立法院的藍白大立委們,上次不就是無視信賴保護原則,要求追回文化部對好民文化協會的補助,否則不准預算解凍?許宇甄這個心態不改,誰敢保證下次被誤修的,不會是行政程序法關鍵條文?

【中低收入老人≠中低收入戶老人,此次修法至少6.6萬個受害老人】

許宇甄的辯詞,其實是粉飾太平、避重就輕。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無力負擔者的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補助」被誤刪後的具體影響,單從補助對象來看,至少有6.6萬人受衝擊,詳如附圖。

■首先,低收入戶老人的健保部分負擔補助,因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九條已保障「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就醫時,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未受此次修法衝擊。

這裡的低收入戶定義,依社會救助法是指「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所以圖中甲,5.5萬低收入戶老人之健保部分負擔費用補助,不受老福法第二十二條此次修法影響。

■其次,中低收入戶老人的健保部分負擔補助補助與非健保醫療費補助,還有低收入戶老人的非健保醫療費補助,因為社會救助法第十八條已保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補助: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二、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受此次修法衝擊較小。

社會救助法第二十條授權制定《縣(市)醫療補助辦法》規定「(第 2 條)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二、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三、非屬前二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第 3 條)本辦法所定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前項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第 4 條)本辦法之補助標準如下:一、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全額補助。二、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者,【補助百分之八十】。三、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其中之中低收入戶定義,依社會救助法是指「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二、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所以圖中甲,1.6萬低收入戶老人之健保部分負擔費用補助與非健保醫療費補助,還有5.5萬低收入戶老人的非健保醫療費補助,受老福法第二十二條此次修法影響較小。

■最後,受最大影響的是如圖丙6.6萬人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但非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者。這群人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與社會救助法保障,只能根據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其子法《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申請健保部分負擔費用補助與非健保醫療費補助。

根據《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規定,其補助對包括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老人及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者;還有合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之中低收入老人及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者。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中低收入老人」(中間沒有戶字)的最基本要件,就是「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之金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

【老人福利法對老人的醫療補助優於社會救助法】

除了收入在基本生活費2.5倍到1.5倍中間的6.6萬老人外,老人福利法與其子法《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對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補助規定,也優於社會救助法及其子法《縣(市)醫療補助辦法》規定:

■《縣(市)醫療補助辦法》限制中低收入戶只有在【嚴重傷、病】才可聲請補助,《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沒有限制。

■《縣(市)醫療補助辦法》限制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以補助八成為上限,《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沒有明文限制。

■《縣(市)醫療補助辦法》限制無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補助「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沒有明文限制。

【烏龍修法,何以致之】

2024年以來,韓院長您雖 貴為立法院院長,但整個國會變成傅崐萁與黃國昌兩人把持的傅黃體制。這次,已非立委的黃國昌主席,依然對全民發動立法突襲,依然操控立法院。

傅黃體制下,讓委員會審查法案形同虛設,幾乎各版本所有條文,不經逐條討論表決,「全案保留」交付院會處理。財政收支劃分法,二十二個版本,召委陳玉珍九點開會,九點三分散會,三分鐘完成委員會審查。

傅黃體制下,讓朝野協商先變成「沾醬油式過水協商」;後來,連醬油都不用沾了,只要開會通知,有列上醬油(法案)名稱,就算有沾醬油、有協商,可以送院會表決。這次沾醬油協商,不僅沒有事先預告,立法院官網連醬油名字《老人福利法》都沒有寫,只有寫「議案協商」!

傅黃體制下,讓委員會中心主義退化為再修正動議中心主義,兩黨總召最後一刻牛皮紙袋拿出來的再修正動議,連原條文是什麼?修正草案是什麼?都沒有記載,直接宣讀再修正動議,然後就表決。

然後,這次,民眾黨擔心民進黨在下次院會結束前提出復議,為搶快,民眾黨總召陳清龍於三讀過後,原提案人自己馬上提復議,自己否決復議,把民主體制內「除錯」的機制堵死。

這完全違反國會議決法案所應遵守的「公開透明原則」與「討論原則」。

全國中低收入老人何辜,要承受這種莫名其妙醫療補助被剝奪的噩運!

韓院長,莫忘世上苦人多。

請以這次老人福利法錯誤修正為契機,回復正常國會,終結傅黃體制。

(轉載自:賴中強 2026/10/21 臉書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