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受詐案顯示的是需要立法委員認真立法

慈濟受詐案顯示的是需要立法委員認真立法

沈榮欽

慈濟受詐案因為牽涉廣泛,討論也不可避免地發散出許多議題,不過我的重點只聚焦在慈濟聲明的諸多疑點。本案固然透露出慈濟的治理結構與管理可能都出了問題,但也顯示台灣法律對宗教團體的外部治理不足,讓多少艱苦人的血汗錢遭到誤用。

台灣是全球寺廟最密集的國家,但是相關法律規定卻十分落後。目前管理寺廟財務監督最重要依據是《監督寺廟條例》,而這個條例是 1929 年制定的,1929 年時歐美發生大蕭條,至今已經將近一百年,可以想見它距離台灣社會有多遠。

當然,包括慈濟在內,很多宗教組織成立財團法人,問題是《財團法人法》第 75 條對宗教財團法人設有排除規定,其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原則上由宗教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因此《財團法人法》也無法有效管理宗教財團法人。

最後,就社會關心的錢財部分,《公益勸募條例》原則上規範公益募款,但宗教團體、寺廟或教堂若是為了募集「宗教活動經費」而接受捐贈,法律上有排除適用的規定。

也就是宗教團體雖然受到法律規範,但是又不完全,這讓很多宗教團體有上下其手的空間,要知道,台灣的連財團法人的管理都有不少問題了,更不用說宗教財團法人。

台灣立院不是沒有嘗試過,2018 年由跨黨派立委聯名提出的《宗教基本法》草案,最後因為宗教團體的遊說力量太大,反而給予宗教團體更多的特權,而胎死腹中。

例如該草案中不僅強調政府不得介入教務,甚至限制法院不得調解與干涉宗教團體的內部爭利、人事任免與財產處分。

同時還放寬了宗教用地的限制,規定宗教團體若長年佔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在山林農地興建宗教建築,政府必須協助其變更用地,使其「就地合法」。

同時還規定宗教團體享有「財務自主權」,政府不得強制要求其遵守民主與財務公開原則。這導致宗教團體不需要向大眾與主管機關透明化申報資金流向,直接排除在《洗錢防制法》的常態規範之外。

很明顯,宗教團體對於立委的影響力太大,讓所謂的《宗教基本法》只會成為特權法案,製造更多的問題,最後沒能通過反而是好事。

慈濟被詐案該討論的不僅是慈濟的治理與管理,更重要的是台灣立院的立委不要整天無所事事,連預算案都能破紀錄的拖三百多天,立委趕緊認真修法或立法,不受利益團體的操縱,斬斷問題的根源,才是一勞永逸的方法。

(轉載自:沈榮欽 2026/8/7 臉書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