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市長,您有誠意將蔡瑞月舞蹈社劃設為古蹟用地嗎?

蔣萬安市長,您有誠意將蔡瑞月舞蹈社劃設為古蹟用地嗎?

蔣萬安市長,您有誠意將蔡瑞月舞蹈社劃設為古蹟用地嗎?

還是繼續因循前市長以商業用地認定,遭疑別有企圖?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規劃未來,蔡瑞月舞蹈研究社三十年的古蹟經營方案,以「百年蔡瑞月:舞蹈、土地、愛的傳承」計畫,提議與台北市府合作興辦舞蹈實驗教育機構,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之規定,擬定合作備忘錄,邀請市府商議簽署。卻遭台北市府文化局以舞蹈社為高價地段市有財產為由,違背文化資產保存規範,援引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以公開招標委外計畫送市議會強行通過,共同擁有的文化資產被當作僅屬市有房地產,溝通產生障礙。

將屬更高價值需保存維護的古蹟用地認定為商業用地,使古蹟文化資產面臨商業開發破壞威脅,恐損及台北市政府及市長的聲譽。

我們要求面見蔣萬安市長,請問您是否有誠意為全民利益著想,做到前任市長應該做而不願意做的事,將蔡瑞月舞蹈社劃設為古蹟用地?

2023年是蔡瑞月舞蹈研究社創立70週年,歡慶過後,蔡瑞月文化基金會著手規劃百年大計,蔡瑞月舞研究社指定古蹟之理由,即蔡瑞月女士為臺灣現代舞奠下基礎,且將臺灣現代舞蹈的成就推向國際舞台,並將國際水準的舞藝介紹到臺灣,可謂臺灣戰後推廣現代舞之母,在臺灣舞蹈史具重要性、開創性與獨特性。

這樣的文化資產價值,如何維持與彰顯,是其使用或再利用所應注重者。我們呼籲台北市政府改變目前公開招標短期委託經營之不平等的模式,以無償與平等的態度,規劃未來30年與蔡瑞月基金會長期經營舞蹈社的合作計畫,傳承蔡瑞月的舞蹈文化。

然而令人不解,為何堅持將共同擁有的文化資產,以市府片面擁有房地產計價九億元,需依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公開招標委外,而不依文資法規定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我們要問,文化資產等於房地產嗎?

體認到北市府不宜再依循貶低文化資產原創者為一般競標廠商的公開委外模式,在NGO夥伴們的支持下,基金會函請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4項規定,與文化資產共同擁有者蔡瑞月文化基金會秉持「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模式辦理紀念事業。

我們一再表示希望與北市府合作,創造雙贏!然而經與市府文化局,包括局長在內,溝通存在障礙,陷於以「商業用地」認定計價九億元,仍堅持以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有所抵觸之市有財產公開委外經營管理,市政府以不動產商之姿公開招標委外經營,矮化貶抑文化資產價值與地位,侵害全民共享文化資產及其創作共同擁有之權益,令人擔憂!

關鍵在於,為何於古蹟指定後,前任市長就應該依法辦理的,將「商業用地」變更認定劃為「古蹟保存用地」,卻遲遲不願辦理?這只是一般的行政怠惰嗎?還是如前任市長對於一些市有財產的處理,令人懷疑別有企圖?假如是一般私人古蹟,是不是市府早已劃設為古蹟用地,限制商業開發利用了呢?作為應以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為什麼卻延宕二十多年,不願作為?

回顧蔡瑞月舞蹈社過去因座落精華地段,懷璧其罪,面對遭開發拆除及祝融之災的慘痛經驗,有理由不得不懷疑!然而,我們相信,蔣萬安市長對於文化資產,對於古蹟蔡瑞月舞蹈社的支持,應會不同於以往!

古蹟所座落之地是「古蹟用地」,其計價不是「商業用地」認定計價的九億元,而是「無價」!也就是不符合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需送市議會通過以公開招標方式委外經營管理。
古蹟的價值,豈止不動產商業計價!能兼顧文化資產有形的不動產價值及附加其上的無形文資價值,才是符合最佳公眾利益的作法!

註:何謂古蹟用地
古蹟保存用地是指為保存古蹟而劃設之特定專用區,其範圍以古蹟及其周圍必要之環境為原則。古蹟保存用地之劃設,應依據古蹟保存計畫之內容辦理。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規定,為保存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得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劃設保存用地或保存區。

古蹟保存用地之目的,在於確保古蹟及其周圍環境之完整性,並提供古蹟之維護、管理及利用所需之空間。古蹟保存用地之劃設,有助於保存古蹟之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並促進古蹟之永續利用。

政府會對古蹟保存用地進行規劃和管理,限制任何可能對古蹟產生負面影響的建設和開發活動。此外,古蹟保存用地的劃定也有助於提升公眾對於文化資產保護的認識和參與。在這些地區,可能會有專門的修復工作、環境整治或是適合古蹟展示的設施建設。

附件:文化部 108.08.2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9249號(四)「有關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及特定專用區內辦理相關事項疑義」函釋
四、有關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及特定專用區
內辦理相關事項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8.2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9249號(四)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27日
(一)為保存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及其周邊環境風貌,文資法第42條規
   定,依同法第39、40條劃設之相關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特定專
   用區範圍內,從事該條第 1項各款所規定開發行為、土地使用、建造物形貌、交通、
   景觀等事項,應先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又該條第 2項亦明定,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於審查前項之申請時,即應會同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共同為之,俾確認其行為
   是否符合原依法劃設之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及特定專用區管制之
   要求,達到保存文化資產周邊風貌維護之目的。
(二)故倘有違反文資法第42條規定,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
   能會同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共同審查者,即有違法,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案行為
   所適用之法令予以處罰,並有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違反管制使用
   規範之適用;惟縱無上開罰則或管制規範之適用,其目的事業主關機關所為准駁與否
   之行政處分,亦屬違法行政處分,依法得視情節認定其屬無效或得撤銷。
(三)承上,為避免有規避文資法第42條規定,致使喪失文資法保存古蹟等文化景觀風貌管
   理之立法原意,建請貴府於文資法第37條規定訂定古蹟保存計畫,或依同法第39、40
   條按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劃設相關保存用地或保存區
   、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及特定專用區時,應參照文資法第34、39、40、42條規定,納
   入相關必要規定事項、土地使用管制及獎勵措施,並妥善建立其內部之橫向聯繫與溝
   通機制,俾利文化資產保存事務之進行。

照片:古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景觀 財團法人蔡瑞月文化基金會提供

(文章轉載自:玫瑰古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 Rose Historic Site-Tsai Jui-yueh Dance Research Institute 2024/5/3 臉書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