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樂生未來・行政院陳情行動/蔡瑞月文化基金會董事蕭世暉發言稿

守護樂生未來・行政院陳情行動/蔡瑞月文化基金會董事蕭世暉發言稿

蕭世暉

守護樂生未來・行政院陳情行動
時間|12 月 17 日(週三)上午 9:30
地點|行政院大門口(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1 號)

把樂生還給樂生! 把文化資產還給文化資產!把文化人權還給人民!

停止標租!停止販售樂生!

把那個從人權侵害場所轉化成樂生院民在艱辛歲月生活當中,彼此之間、院內外所有互助扶持的人們,以及保存運動公民團體所打造的文化資產、世界襲產,還給樂生!讓需要這個人權教育場域的人民,現在及未來世代,台灣及世界人民能共享這個地方所提供、能不斷再生創造的人權價值,文化資產的場所精神!

如同我們這一兩年所喊出來的把蔡瑞月還給蔡瑞月一般,原本人們以為指定古蹟歷史建築,哪怕是縱火或施工等因素損毀了,重建整建就可以把他找回來,結果,把他當作房地產去修建,反而再一次的毀損,如同樂生療養院近年重建計畫監察院所糾正的,以院民生活與公共交流空間「蓬萊舍」遭受清除封閉、破壞性重建成冷冰冰的空殼為例,那個院民與公民團體、所有來自世界參與保存運動所打造的場所空間,我們的「蓬萊舍」歷史建築文化資產到哪裡去了?!請把蓬萊舍還給蓬萊舍!把樂生還給樂生!

問題在院民為中心,所有文化資產的參與創造者的權利主體地位,被財產的所有及管理者給完全篡奪,其實,我們的財產登記制度,完全不顧其歷史脈絡,造成許多不公義,所謂的有形文化資產被等同於不動產,無脈絡淵源者可以政經財勢登記,也是土地空間正義問題的一部分。

文化資產不是房地財產!(中文與資產同一詞彙,英文不同詞彙是襲產)定著在空間與建築之上文化資產的場所精神,一旦被剝離,那就不再是文化資產,而只是一個個空殼。

文化資產的創造者權利主體,如何透過法律明定或政府協商,得到確立?避免被房地產權者,加以壓制或挪用?先說文化資產的創造者,若正是房地產權者,因其深厚情感聯結脈絡,反而能得到較符合文化資產場所精神的維護、照顧與經營管理。

目前我們的文資法,對於有形文化資產的定義,缺乏其創造者的共同擁有權、管理權,或是護管權等權利型式的安排,以至於全然將文化資產滑落成為房地財產,所有及管理者以財產市場利益優先的角度經營,甚至為此做破壞性的改建。應當恢復文化資產的主體地位,肯認參與創作者的權利主體,包括房地產所有者參與其中的貢獻。若既有的法規不足,懇請立法委員進行必要的修法!

目前文資法僅有21條4項有相關規定,即「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機關,得優先與擁有該定著空間、建造物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以該公有空間、建造物辦理與其相關歷史、事件、人物之保存、教育、展覽、經營管理等相關紀念事業。」即肯認「定著空間、建造物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之擁有及其與公產管理機關之平等簽約合作地位,法律邁出一步,但是,多數公產機關都不願踏出這一步,繼續無視及違背該條法律,將文化資產及其創作者的地位矮化、排除,乃至於我們在「大風之島」紀錄片中看到,除了重建施工協調會中,作為文化資產權利主體的院民被排除在利害關係人之外,甚至主管文化事務的新北市文化局人員,居然也以房地產主之姿態,斥責院民是侵佔者!

究竟誰才是文化資產的侵占破壞者?

把樂生還給樂生! 把文化資產還給文化資產!

(轉載自:Pasang Hsiao 2025/12/17 臉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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