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鏟黨產,護國產——抗議藍營立委為不當黨產解套】2026.01.27涂景亮研究員發言稿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完整新聞稿請見這裡)
由中國國民黨游顥等37人提出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不當黨產條例」)修正案,企圖為救國團及婦聯會等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之不當黨產解套。此一法案,已經立法院決議逕付二讀,並於2025年12月31日舉行黨團協商,隨時可能闖關表決。
為了對這37位立法委員表達抗議,為了讓歷史記住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當年是如何不公不義強奪國家與人民的財產,台灣公民陣線、台灣經濟民主連合、好民文化行動協會、辜寬敏基金會、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邀請各界一起行動,於1月27日上午集合,持「鏟黨產,護國產」之鏟子,從中山北路一段30號(原救國團不當黨產所在地)步行至濟南路立法院群賢樓,向立法院表達抗議。
▍涂景亮(經民連智庫研究員):轉型正義是民主轉型國家的重要社會工程,不當黨產是為回復財產原有歸屬秩序
經民連智庫研究員涂景亮指出:轉型正義是指國家在民主轉型後,致力於修復獨裁時期遺留之不正義的社會工程。在制度改革層面,新型民主國家為了健全政黨公平競爭,深化民主鞏固,也會調查並處理過去威權體制下政黨不當累積的資源。故此,我國於 2016 年設立《不當黨產條例》,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其中附隨組織定義為:「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或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為何不當黨產條例除了規範政黨,也規範附隨組織?此係因過去威權體制時期,除特定政黨因黨國不分而不當取得財產外,部分組織亦因與特定政黨有密不可分之關係,受特定政黨實質控制,而受有違反民主法治之財產,故應將附隨組織一併納入,以避免政黨透過附隨組織區隔規避、淡化威權時期應面對之責任,並形成不公平之政黨政治。至於該如何歸還,細究條文的設計,可發現在規範意義上,不當黨產條例更著重在「利益取除」的概念,即著重於回復財產原有歸屬秩序,類似於民法當中「不當得利」 的制度設計,係在調整、矯正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生的不當財產損益變動,性質上屬「對物不對人」,且第5條也明定排除符合政黨本質與民主法治原則之正當財產,已相當程度衡平了法治國原則與轉型正義之需求。
借鑑德國處理前東德獨裁政黨資產的轉型正義經驗,只要符合以下定義,除政黨外之其他機構也被視為「穩定政治權力」的根本要素:一、組織融合的連結,是否為特定政黨成員;二、財務上的連結,是否有挹注資金;三、政治工具化的連結,是否為鞏固政權的重要工具。這也是2016年不當黨產條例對附隨組織的定義。然而,近期中國國民黨立委提出之修正草案,則試圖透過限縮附隨組織之定義,掩護其於威權時期之不當作為,此法將導致救國團等組織能將不當取得之國產「合法化」,嚴重破壞轉型正義之法治基礎。
▍救國團、婦聯會過去藉黨國不分體制,攫取大量國家資源
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救國團、婦聯會人事、經營之情形,已無需贅言。在財務上,過去中國國民黨政府,長期透過國防部、教育部之「大陸敵後工作項目」、「國防部情報局大陸工作」、「政府委辦工作補助費」等國家預算,以左手換右手的方式,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代領後,轉發給救國團。自 1979 年至 1990 年期間,教育部合計補助救國團共高達 4.58 億元。解嚴前,中國國民黨政府更讓救國團壟斷育樂活動及山林使用,並使其享有長期賦稅減免,壟斷國家資源、拿取台灣人財產。
此外,於不動產部分,救國團更是利用占用、借用、更名等方式,獲得國家無償提供之土地、建物。舉例而言,位於台北市大安區的四維路眷舍,原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救國團只是管理人,1990年所有權人卻被「更名」成救國團,後續救國團更以2億3540萬元之價格變現;或如澎湖金龍頭青年活動中心,原本的地上建物為國防部所有,1976年當時行政院長蔣經國指示將此建物借予救國團,借用合約上還特別註明「不得藉故拖延及要求任何補償」。後續到1982年,軍方因為軍事需求想收回土地。救國團不但不願搬遷,最後政府竟然還得從預算撥出約7400 萬元給救國團當作「遷建補償費」。
至婦聯會部分,其透過中國國民黨之執政優勢,以各種向民眾「捐款」之名義,更取得高達465億餘元之財產。如婦聯會於1956年,曾以興建軍眷住宅為號召,除向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募集外,並以電影隨票附捐及棉紗附捐等名義,向民眾及貿易商與紡織廠徵收。1958年起又與軍友社共同發動「進出口業勞軍捐款」,要求有進口結匯需求之業者於指定外匯銀行每結匯美金 1 元即需捐獻特定比例予國家。上開「捐款」具有強制性,與稅捐無異,卻無經立法機關制定之法律為其徵收依據,已侵害人民財產權,而屬不當黨產。且即便後續勞軍捐已經停止徵收,婦聯會竟在1991年發公文給台灣省進出口公會,提到1987與1988的捐款「迄未撥付本會」,要請公會撥付這兩年的款項。過了一個禮拜,婦聯會更發律師函給公會,並在文中提到「請於閣下任期內撥清,以免移交後更生枝節」,更顯示其「假捐獻真強制」之性質。
▍呼籲中國國民黨重視轉型正義,立法院並應踐行正當立法程序
司法院大法官第 793 號解釋揭明,於動員戡亂與戒嚴之非常時期結束前,政黨因當時之黨國體制,或於非常時期結束後,憑藉執政優勢,以違反當時法令,或形式合法但實質內容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之方式,自國家或人民取得財產,並予以利用而陸續累積政黨財產,致形成政黨競爭機會不平等之失衡狀態。基於憲法民主原則保障政黨機會平等及建構政黨公平競爭機制之義務,國家應採取回復或匡正之措施,以確立憲法所彰顯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中國國民黨此次修法,根本上即違反司法院大法官第 793號解釋之旨意,讓轉型正義走回頭路。
為此,經民連就本次修法有以下幾點回應:
1. 救國團、婦聯會就是中國國民檔之附隨組織,任何試圖透過修法附隨組織定義之舉,不僅是對法治國原則的挑戰,更是對威權遺緒的妥協,台灣轉型正義得來不易,莫以假民主破壞真民主。
2. 民主法治原則自立憲時便存在,故以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獲得之財產,自始不受財產權之制度性保障。退步言之,就特別重要公共利益,立法者制定溯及既往之不利性法律規範,並非憲法所不允許,也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此亦為釋字793號之旨意。
3. 曾隸屬於國家不是理由,反而因具有公共性質,更應受慎密之審查,且其與「曾受政黨實質控制」之概念並不互斥。申言之,不當黨產條例的立法目的不僅是為了促進政黨公平競爭,更是為了匡正不當過往,只要在過去曾受政黨實質控制且有不當取得財產之情形,就應該將其回復。
4. 對於現行立法院「不議而決」之立法過程,經民連要求立法院應根據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之旨意,須踐行正當立法程序,遵守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對於從未召開委員會審查、逕付二讀之《不當黨產條例》修正草案,應重回委員會審查。
(轉載自: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2026 /1/27 臉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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