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和民眾黨把問題越搞越複雜:「參選」和「就職」本來就是完全不同的事

黃國昌和民眾黨把問題越搞越複雜:「參選」和「就職」本來就是完全不同的事

張育萌

黃國昌和民眾黨,故意把問題越搞越複雜——「參選」和「就職」一直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

①內政部不能解職立委,這正是法治國的權力分立——只有立法院可以「解職」立委。

不同民選的職位,如果有違法,依法「解職」的機關本來就不同——六都議員是行政院、縣市議員是內政部,村里長是鄉鎮市公所。

因此,內政部現在就算認定李貞秀還沒完成「放棄雙重國籍」的申請程序,也要守住法治底線。內政部能做的,不是「解職李貞秀」,而是把條文發函給立法院。

到目前為止,內政部已經兩次發文給立法院秘書長。

如果立法院繼續裝睡,等於是公然挑戰法治底線。

②目前,內政部沒有收到李貞秀申請放棄中國國籍的影本——所以理論上,李貞秀並沒有完成放棄雙重國籍。

③《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中配入籍10年,可以有「參選資格」。但一旦「參選後當選」,就會進入另一個法律階段——就職。

《國籍法》的要求非常清楚:公職人員必須「唯一效忠中華民國」,沒有例外。

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只適用在「規範同一件事」。

現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管的是「能不能參選」。

《國籍法》管的是「能不能就職」。兩部法律規範的,完全是兩件不同階段、不同事項——所以是「都適用」,沒有誰優於誰。

法律不允許被選擇性適用。

④如果有雙重國籍,法律要求的是——就職前,就必須完成放棄國籍的「申請行為」。

只是,考量各國行政程序需要時間,法律才給一年期限,讓你補交「完成放棄的證明」。

但前提是:你必須先證明自己真的已經申請了。

講白話文,李貞秀不是填好文件就好。而是在宣誓就職前,就要完成可以被驗證的申請程序。

要怎麼證明呢?

劉世芳明確舉例——寄信會有郵戳、掛號會有回執。如果本人到現場,但對方不收,也應該有蓋章的戳印證明。

但李貞秀目前秀出的文件,上面都沒有任何章戳。所以,內政部沒辦法確認,她主張「已經申請放棄中國國籍」,到底是真是假。

如果連「申請」這一步都提不出證明,後果就是最嚴重的情況——從宣誓就職那一刻起,整個程序都違法。

⑤如果宣誓就職本身就違法,那代表法律上,李貞秀並不具有立委身分。

只是,內政部無法解職李貞秀,才會形成一個很混亂而矛盾的現實狀態。

內政部已經表態:在雙重國籍爭議釐清之前,不會提供任何「密件以上」的資料。

(轉載自:張育萌 2026/2/5 臉書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