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名記者,同一年,兩套新聞倫理——從范琪斐追訪陳幸妤,看台灣媒體的「藍色特權」
Ho U Siann
當年念傳播時,我們曾經很認真地討論一個問題:陳幸妤是不是公眾人物?
因為她是總統的女兒,所以有義務接受媒體監督嗎?她的言行與私生活,是否都該被攤開在陽光下?
但細想,這道題從一開始就是問錯了。
新聞倫理真正該問的,不是能不能把一個人貼上「公眾人物」的標籤,而是:這項資訊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採訪手段是否必要,合乎比例?媒體造成的傷害,是否遠大於它帶來的公共價值?
更重要的是,同一套標準是否適用於不同政黨,不同政治家庭?
台灣媒體早在 2009 年,就親自回答了上述問題。
媒體先製造崩潰,再把崩潰當成新聞
2009 年 2 月,陳幸妤前往紐約參加美國牙醫考試的 Part I 筆試。這是取得美國牙醫師執業資格的第一步,內容以基礎醫學為主。當年的 TVBS 報導清楚記載了考試性質。
但台灣媒體關心的並不只是她考什麼。
在父親陳水扁涉案,扁家成為新聞焦點的背景下,媒體一路追到紐約,長時間守候,跟拍她的行蹤。
陳幸妤終於在街頭質問記者:我犯了什麼事情,需要你們這樣圍著我?
然而,媒體本身就是造成那份憤怒的力量,卻在播出時抽掉跟監與圍堵的前因,只留下她失控的表情與聲音。
TVBS 在後續報導中,以「對媒體充滿敵意」,「斜眼瞪鏡頭」與「當街狂飆」描述陳幸妤;最後又把她願意接受范琪斐專訪,寫成終於「卸下心防」的結果。這則報導至今仍保留在 TVBS 新聞網。
於是,因果關係被倒置了。
不是媒體持續侵入一個人的生活,而是這個女人天生情緒化,難以溝通,敵視媒體。媒體先把人逼到崩潰,再把崩潰剪成她的人格證明。
假使媒體掌握具體證據,顯示陳幸妤曾經利用第一家庭身分取得不當利益,協助處理資金或干預司法,當然可以查證與提問。但她是陳水扁的女兒,她的家人涉案,不能直接推導出她必須交出全部生活與隱私。
可以提問,不等於可以無限跟監。公眾有興趣,也不等於符合公共利益。
三個月後,范琪斐突然懂得隱私權
真正讓這件事無法用「當年的媒體環境就是如此」帶過的,是三個月後的另一則新聞。
2009 年 5 月 16 日,正值馬英九就任總統一週年,范琪斐製作了一則討論馬唯中,馬元中與媒體界線的報導。
這一次,馬家姊妹拒絕受訪,避開鏡頭,被形容為「十足低調」。馬英九表示女兒不是公眾人物,報導也援引美國主流媒體保護總統子女的慣例,指出她們有權保持沉默。
范琪斐最後親口說出了一個完全正確的原則:子女並沒有選擇父母的自由。
這則報導的記者署名,日期與原文,至今同樣可以查到。
同樣是拒絕受訪,陳幸妤叫作「對媒體充滿敵意」,馬元中叫作「十足低調」。
同樣是避開鏡頭,陳幸妤被描述成抗拒跟拍、斜眼瞪鏡頭;馬唯中則被承認有權保持完全沉默。
從追逐陳幸妤,到理解子女不必替父母承擔無限公共責任,前後只有三個月。這不是媒體經過教訓終於學會自律;兩則報導出現在同一年,也出自同一名記者。真正改變的,只有鏡頭前的人換成了國民黨總統的女兒。
同一名記者,同一年,兩套新聞倫理。
黨政軍退出媒體,特權沒有一起退出
2003 年,廣電三法修正,政府與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原有投資也必須在兩年內改正。台灣終於把「黨政軍退出媒體」從民主訴求寫進法律。這項改革改變了長年由政治力量直接掌握廣電媒體的所有權結構。
這是重要的民主進步。但法律可以要求政黨釋股,要求政治人物退出董監事會,卻不可能讓數十年累積的消息來源,人脈網絡,新聞室文化與判斷慣例,在同一天全部歸零。
研究者回顧台灣媒體民主化歷程時也指出,黨外與民進黨過去長期被排除於主流媒體之外;所有權改革固然拆除了部分政治控制,但民主新聞所需的專業規範與工作慣例,仍必須重新學習。換句話說,退出持股,不等於退出媒體看待政治的方式。
所以,黨政軍退出媒體之後,國民黨仍然享有一種更深層的媒體特權。它不一定表現為國民黨完全沒有負面新聞,也不表示所有媒體都公開支持國民黨;它存在於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國民黨政治人物出事,常被留在個人層次;民進黨政治人物出事,卻常被上升成整個政黨的本質。
國民黨政治人物的成年子女,較容易先被視為與父母分開的個人;民進黨政治人物的家屬,則更容易因為血緣關係,被要求共同說明、共同承擔,甚至不斷自證清白。
陳幸妤就是最具體的例子。媒體並不是先提出她涉案的具體證據,再要求她說明;而是從父親與其他家人涉案,反推她也有義務交代。她保持沉默,被描述成敵視媒體;她因長期被跟拍而憤怒,又被剪成性格失控。無論她如何反應,證明自己沒有參與,沒有隱瞞,甚至證明自己有資格拒絕回答的責任,始終落在她身上。
問題不是媒體給了馬唯中、馬元中太多保護,而是同一項保護從未平等地給過陳幸妤。
國民黨較容易先享有一般人本來就該有的無罪推定,個人界線與善意解釋;民進黨卻不只要對具體事件負責,還要反覆證明自己乾淨,正當,值得執政。
民進黨必須不斷自證,不只是一次次危機處理的偶然,而是舉證責任長期被倒置的結果。
黨政軍退出媒體,退出的是股權與正式經營位置;這套不對等的舉證責任,卻沒有一起退出。
十七年後,范琪斐仍然沒有回答的問題
2026 年,范琪斐再次談起這段往事,承認以緊迫盯人的方式追訪陳幸妤「非常蠢」,因為根本問不出真正有價值的內容;她也把當年的做法歸因於收視率競爭,電視台要求,以及第一線記者沒有其他採訪工具。近期報導整理了她的說法。
但這份反省的核心,仍然是採訪方法沒有效率,記者承受很大壓力,而不是陳幸妤原本就有不被持續監控的權利。
范琪斐也強調,後來是她協調各家媒體停止緊迫盯人,私下幫了陳幸妤一些忙,兩人才建立信任,最後促成一對一專訪。
這個敘事把一場倫理問題改寫成記者的職涯成長:先參與圍堵,後來停止圍堵;先奪走一個人的界線,再因為願意歸還部分界線,把自己寫成解決問題的人。
可是,停止不當行為不是恩惠。陳幸妤後來願意接受訪問,也不能倒過來成為前面所有侵擾的追認;拿到獨家,更不是採訪方法正當性的證明。
范琪斐真正需要回答的,是為什麼她在 2009 年 5 月已經理解「子女沒有選擇父母的自由」,這項原則在同年 2 月卻沒有適用於陳幸妤。
而這個問題至今仍未過時。
2026 年,陳幸妤在前夫診所的 Google 評論中公開留言,揭露兩人已經離婚。媒體報導她主動公開的文字,並非毫無正當性;但為了報導她的婚姻近況,又翻出十七年前遭長期追逐後崩潰的畫面,繼續用那一刻概括她的人格,就是另一個編輯選擇。
馬英九的女兒在父親就任總統時,獲得「不是公眾人物」的保護;陳水扁卸任近十八年後,陳幸妤仍然被永久綁在「前第一千金」的身分上。
一方可以從第一家庭退回普通人的生活;另一方卻像被判處終身公眾人物。
媒體當然應該監督總統,檢驗利益衝突,也應查證任何可能涉及公共權力的不法行為。
但監督權力,不等於可以把家屬當成人質;追查案件,不等於可以把血緣當成證據;新聞自由,也不等於記者擁有無限侵入他人生活的權利。
范琪斐在 2009 年說得完全正確:子女沒有選擇父母的自由。
馬唯中沒有。
馬元中沒有。
陳幸妤當然也沒有。
如果同一項原則在同一個時期,只適用於國民黨政治人物的家屬,那就不是媒體自律,而是政治特權。
媒體不是不知道界線。
它只是直到今天,仍然知道要替誰畫線,又可以把誰永遠留在鏡頭裡。
(轉載自:Ho U Siann 2026/8/13 臉書貼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