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埋葬假憲法行動】否認𝟏𝟗𝟗𝟏年萬年國會制定憲法增修條文效力

問答集:【埋葬假憲法行動】否認𝟏𝟗𝟗𝟏年萬年國會制定憲法增修條文效力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Q❶ 「501埋葬假憲法行動」,會不會是「倒洗澡水,卻把嬰兒一起倒掉」?

A❶ 不必擔心。這個行動是強調1992年的國會全面改選是台灣的民主化元年,民主化前無憲法。因此,1991年4月國民大會集會,由老賊、老國代為主所制定、並於5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次增修條文,既非經台灣人民公民投票制定,也非由台灣人民選舉之代表制定,完全不具民主正當性,當然不是憲法!

但是,國會全面改選後(國民大會代表於1991年12月21日選舉,1992年1月1日開始報到;立法委員則是1992年12月19日選舉,1993年2月1日報到),由台灣人民普選產生國民大會代表與立法委員所制定的第二次到第七次憲法增修條文,除第五次增修條文遭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宣告違憲外,都是有效的。因此,現行第七次憲法增修條文,包括:總統選制、立委選制、總統職權、行政院與立法院關係、司法院憲法法庭、考試院與監察院職權及委員產生方式等,都是台灣民主共同體有效的憲政秩序。

圖一

Q❷ 主張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次增修條文無效,會不會影響台灣民主體制的正常運作?

A❷ 不會。主張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次增修條文無效的真正影響,就是否認一中憲法,所以,501當天行動要埋葬該次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與第十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另外,要埋葬第八條「動員戡亂時期終止時,原僅適用於動員戡亂時期之法律,其修訂未完成程序者,得繼續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是要提醒世人:雖然,蔣經國1987年7月15日解除戒嚴,但是台灣的戒嚴體制是以動員戡亂時期為名,延續到1992年7月31日警備總司令部走入歷史,延續到《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等動員戡亂時期法律停止適用為止。至於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的其他部分,均因時過境遷,或已被第二次以後的憲法增修條文所取代,早已失去其意義。

圖二

Q❸ 「501埋葬假憲法行動」是不是在炒冷飯?

A❸ 絕對不是。長期以來,「一中憲法」說的誤解,已成為台灣主權地位與民主發展的絆腳石。至今,居然還有人主張根據「一中憲法」,「中國大陸」不是外國,所以李貞秀不放棄中國國籍,仍然可以擔任立法委員,沒有忠誠義務衝突。至今,居然還有人主張「一中憲法」,所以鄭麗文高舉台海和平是「中華兒女的家內事」,附和習近平的「中華民族共同體」,倡議排他性的「兩岸中國人和平制度框架」,不許國際介入、聲援台灣。甚至,部分不了解民主化歷史的人,居然還有「民進黨參與七次修憲,對『憲法一中』應概括承受」的錯誤認知。「501埋葬假憲法行動」,就是要拆穿這樣的謊言。

1991年4月8日至22日的國民大會集會,583位報到國大代表中,有499位是幾十年不改選的萬年國大。他們把自己的中國夢、一國兩區與統一神話寫進條文;這完全不具民主正當性,這當然無效。老賊修憲,民怨沸騰,民主進步黨當時全面退出國民大會、退出立法院、退出台灣省議會與北高市議會,4月17日,民主進步黨發起「反對老賊修憲大遊行」,4月18日,台大學生教授制憲聯盟在台大校門口絕食抗議,絕食團的成員,包括鄭麗君(現為行政院副院長)、劉建忻(現為考試院秘書長)、曾文生(現為台電董事長)以及許多台大、東吳與文化學生。 

圖三

Q❹ 為何選在今年舉行「501埋葬假憲法行動」?

A❹ 因為去年,所有的老國代都過世了。民主台灣是該跟過去的大中國糾纏做個了斷;是該跟一中憲法、一國兩區、統一神話告別。所有當年在中國選出的老監委,到2006年都過世了;所有在中國選出的老立委,到2021年也都過世了;最後一位在中國選出還活著的老國代,2025年也過世了。從今年2026年起,行政院不再編列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退職金預算。當年已半世紀無法回家的老人,用自己無法實現的中國夢,綑綁包括自己子女在內的台灣各族群國民追求幸福的自由。從1991年5月1日起,綑綁35年,夠了。501讓我們一起埋葬假憲法!埋葬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次增修條文!拒絕一中憲法,拒絕一國兩區,拒絕統一神話!

這個行動,還有一個正面意義,就是在否認一中憲法後,要確立以兩千三百萬台灣人為主體的台灣民主共同體憲政秩序。這個憲政秩序,開始於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然後1994年省市長民選。1996年全體台灣公民一人一票選總統,讓李登輝不再是「虎口下的總統」,得以完成軍隊國家化。1999年7月,李登輝總統接受德國之聲訪問,定位台灣與中國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同年5月21日,也就是李總統卸任前一年,公布制定《入出國及移民法》,其第三條規定「國民: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僑居國外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明顯把「大陸地區人民」排除於我國國民定義之外。基於「後法優於前法原則」,這個新規定推翻了《兩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的「一國兩區」舊規定,而《兩區人民關係條例》其實是當年軍事強人郝柏村院長提出的草案。2000年2月9日,李登輝總統卸任前,公布《國籍法》修正,將中國,改成中華民國。台灣將來,當然要以台灣為名制定完整新憲法,但這不代表制定新憲之前,一中憲法是有效存在的!在此之前,福爾摩沙的主人應當在台灣民主共同體憲政秩序的基礎上,優先在法律層次,徹底擺脫大中國體制殘餘,翻修民主防衛與經濟安全體制,深化在地民主!

圖四

Q❺ 有人問:1946年制訂的《中華民國憲法》不也是「一中憲法」嗎?當時台灣省可是有18位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出席南京制憲國民大會,總不能也說這是假憲法?

A❺ 這個問題,必須回到戰後台灣主權的歸屬以及台灣人的國籍歸屬來討論。我們認為,在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在日本放棄對台主權前,台灣人仍未喪失日本國籍。因此,1946年中華民國制憲當時,台灣人並非中華民國國民,台灣亦非中華民國領土,1946年制訂的《中華民國憲法》(下稱舊中華民國憲法)不因台灣省參議會間接選舉18位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參與(佔比不到1%),而有拘束台灣人民之憲法效力。退萬步言,就算舊中華民國憲法效力範圍包含台灣人民,舊中華民國憲法固有疆域一詞何指?能否解釋為一中憲法?其實都不明確。如過去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382號,就我國領土是否包括中國大陸一事,亦拒絕對此解釋。

1945年9月2日盟軍太平洋司令麥克阿瑟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命「在中國(滿洲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境內之日本高級將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附屬部隊應向蔣介石元帥投降。」本於「軍事占領不得移轉主權」之國際法原則,台灣領土與人民不因蔣介石派陳儀來台接受日軍投降而歸屬中華民國。這正如同,北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其領土與人民不因蔣介石派盧漢到河內接受日軍投降而歸屬中華民國。

1946年1月12日,行政院發布節叁字第1297號訓令,稱「查臺灣人民原係我國國民,以受敵人侵略致喪失國籍。茲國土重光,其原有我國國籍之國民,自34年10月25日(1945年)起應即一律恢復我國國籍」。

當年的行政院,似乎忘了,真正讓台灣人喪失清國國籍的,是1895年4月17日的馬關條約。中國政府此一決定,旋即引發英國、荷蘭、美國等國的反對或保留。英國政府於1946年照會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及駐英國大使鄭天錫:「有關於臺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國政府以為仍應按照1943年12月1日之開羅宣言。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將臺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侯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臺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臺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恢復國家主權。該日,日本宣布臺灣、朝鮮等舊殖民地出身者脫離日本國籍,並公布第125號之「外國人登錄法」。配合這項新法的實施,同日還公布法律第126號,讓舊殖民地住民可以繼續居留於日本,但也同時要求辦理外國人之登錄(何義麟:戰後在日臺灣人的國籍轉換與居留問題)。

即便是蔣介石自己,也在1949年1月12日斥責陳誠記者會中「台灣為剿共堡壘」之發言失當,蔣介石在電文中對陳誠痛批:「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做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也,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為狂囈乎。其立場與英國政府1946年照會完全一致。

雖然,舊中華民國憲法不因台灣省參議會間接選舉18位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參與(佔比不到1%),而有拘束台灣人民之憲法效力。但是,舊中華民國憲法條文經第二至七次憲法增修條文引用或修正調整後引用者,以及舊中華民國憲法在民主法治國家具有普世性之規定(例如:基本人權保障、司法獨立、軍隊國家化等等),亦為台灣民主共同體有效的憲政秩序。

501【埋葬假憲法行動】否認𝟏𝟗𝟗𝟏年萬年國會制定憲法增修條文效力

13:30 ➤ 集合及開場記者會@二二八公園旁(襄陽路)
14:00 ➤ 開場活動
14:30 ➤ 遊行出發
15:30 ➤ 終場活動@自由廣場

發起團體
台灣公民陣線、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第一波合辦團體
台灣教授協會、辜寬敏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福和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超派守護聯盟、板橋海山自訓團、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彭明敏文教基金會、現代學術研究基金會、台灣青年法律人協會、臺灣學生聯合會、台灣青年世代共好協會、台大大陸問題研究社

第二波合辦團體
李登輝基金會、史明教育基金會、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台灣教師聯盟、板橋深丘自訓團、台灣民主行動聯盟、台灣基進、時代力量、台灣綠黨、小民参政歐巴桑聯盟、社會民主黨

➤加入合辦團體:https://forms.gle/zQ8ujXoUVCmn1xuSA

(轉載自: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2026/4/27 臉書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