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國會預警系統電子報】20250707號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X台灣公民陣線 秘書處發行

各位夥伴您好,相信大家對於三黨不過半的新國會情勢都高度關注與憂心,《NGO國會預警系統電子報》是由經濟民主連合與台灣公民陣線秘書處發行,每周末彙整上週立法院法案審查進度與次週委員會、院會待審法案,供NGO夥伴互相提醒參考用。並期待大家在資訊互通交流的基礎上,必要時可以有進一步的合作行動,積極捍衛台灣的民主。

我們將於每週末寄發電子報彙整次週國會待審法案清單與上週國會法案審查情形。為了讓大家一目瞭然的了解審議進度與急迫情形,我們將法案依審議進度區分為五個燈級,每個燈級區分標準如下:

一個燈:(只列)重大爭議法案排入最近院會一讀

二個燈:法案排入下週委員會審查

三個燈:法案本週完成委員會審查&過去已完成委員會審查或院會決議逕付二讀 。區分(一)需協商法案,(二)不需協商法案。

四個燈:法案下週排入黨團協商

五個燈:法案排入最近院會二讀

【本期觀察重點】

  • 藍白黨人於07/04(五)院會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新法明定公平會委員得連任一次,並刪除延任規定。
  • 由於台美關稅協商未定,且藍白黨團對於普發現金數額尚無共識,經協商,本次院會(07/04、07/08)將暫緩審議多項「4100億特別條例」草案。仍需留意07/11(五)院會議程安排。
  • 有關普發現金議題,還需注意由中國國民黨人提案之多項《預算法》八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會否於近期闖關。

【五個燈】法案排入最近院會二讀

07/04(五)、07/08(二)院會討論事項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詐騙橫行,根據內政部刑事警察局之統計,2024年詐騙財損高達502億元,詐騙案件高達122,805件,平均每天發生336件,自賴清德總統、卓榮泰院長就任以來,我國「詐騙之島」的惡名依舊,詐騙猖獗的情況並無好轉,因而造成許多無辜民眾受害,甚至於家破人亡。行政院雖已設立打詐專責機構,並投入大量預算進行宣導,然而,實際效果卻極為有限,詐騙受害金額仍居高不下;相關單位投入高額預算製作防詐宣導影片,也未見其成效,僅淪為消化預算之用。打擊詐騙不是設立更多辦公室,或大官擺拍、喊口號就能有所成效,需要政府在制度及政策上進行根本性改革,解決目前監管存在漏洞與執法不力之情形,方能找回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消除台灣「詐騙之島」的烙印。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執行成效』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政府執政下,府院黨均遭共諜滲透,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前外交部部長吳釗燮心腹機要何仁傑,因洩漏外交機密予中共遭起訴並求處重刑,對國家安全與我國外交造成重大打擊,嚴重傷害國家利益,連外交部部長林佳龍都於本(114)年6月19日備詢時坦言傷害大。然而,吳釗燮秘書長迄今神隱,更罔顧「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八條有關國家安全會議應受立法院之監督之規定,一再拒絕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列席相關會議,自認太上皇,迴避國會監督,破壞我國憲政體制,已不適任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國家安全會議吳釗燮秘書長自行請辭下台,負起應有之政治責任,以符合責任政治之基本原則。」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怠忽職守,從去(113)年11月迄今屢次承諾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卻一再跳票,更遲至本(114)年5月29日才撤回前行政院院長陳建仁所提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罔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所定行政院院長之提名責任,更導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遭行政怠惰因而癱瘓,嚴重影響傳媒市場規範秩序及公眾之視聽權益。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四、(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2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黃捷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3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文各縣市政府,將中央編列給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自114年度5至12月份分配及撥付數全數改為未分配數,已嚴重違反立法院通案刪減、促進政府資源有效配置之決議精神。中央政府預算編列浮濫,原編列三兆一千億元,立法院通案刪減後仍有二兆九千億餘元之數,為中華民國史上最高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本院本於職責審議預算,以督促中央政府增進財務效能、減少不當經濟支出甚至浪費之目的,中央政府不思檢討如何有效節用分配資源,卻意圖慷地方政府之慨,緊縮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將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改為未分配數,此舉不僅違反原預算刪減提案之意旨,更將嚴重影響地方財政及運作,對地方長期建設造成劇烈衝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114年5月16日核定修正114年度中央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各縣(市)政府刪減比例高達約27%至32%。查立法院通案刪減之決議,其中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科目應係指一般維持費,不包括補助款;而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經費應係指屬於中央機關支用的經費,不應刪減補助地方政府的經費。復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性補助款包括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如低收入戶家庭兒童及就學生活補助、國民年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學校水電費、學生午餐經費、國中小冷氣電費與維護費,還有水利工程、清淤疏濬、文化與體育發展經費等。但行政院竟以「行政救濟」為名,在未經跟地方政府溝通下,行文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逕自刪減一般性補助款,嚴重影響民眾教育及社會福利等權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九、(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十、(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二、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嚴重破壞憲政體制、藐視國會之行為,經全體黨團成員議決,對卓榮泰院長提出嚴厲譴責。憲法第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於會議期間(114年3月25日),罔顧議事日程已排定質詢事項為:「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猶有甚者,韓國瑜院長宣布開會後,兩度通知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返回本院備詢,卓榮泰院長仍置若罔聞,罔顧憲法所賦予之憲政義務,悍然拒絕返回本院備詢,使多位排定質詢委員與本院議事人員於議場空等超過一小時,延誤干擾國家政務甚鉅。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十五、(一)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許宇甄等21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及促進全民消費特別條例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產業及民生紓困特別條例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30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個燈】法案排入下周黨團協商

本週(07/07~07/11)目前無安排黨團協商資訊。

但依立法院慣例,協商前一日發開會通知為常態。

【三個燈】待二讀法案,係指已完成委員會審查或經院會決議逕付二讀之法案, 包括本週新增之待二讀法案與過去累積之待二讀法案,並區分表決前須協商法案與表決前不須協商法案

(一)上會期未審完及前期新增之待二讀法案(請見前期電子報)。

(二)本期新增待二讀法案-表決前不需協商:無

(三)本期新增待二讀法案-表決前需協商:

編號案由分類交付協商日
30630-1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黃捷等16人分別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會 審竣20250630
30701-2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會 審竣20250701
30701-3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國民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委員會 審竣20250701
30704-4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0704
30704-5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0704

【兩個燈】法案排入下週委員會審查

委員會日期案由審議委員會
07/07(一)審查 一、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王鴻薇等2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楊曜等24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委員邱鎮軍等24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07/09(三) 07/10(四) 07/14(一)總統咨,為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現有缺額7名,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蔡秋明、蘇素娥、蕭文生、鄭純惠、林麗瑩、陳慈陽、詹鎮榮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蔡秋明為院長、蘇素娥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全院委員會

【一個燈】:重大爭議法案排入最近院會一讀

編號案由備註
1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預計0603排入院會一讀
2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預計0603排入院會一讀
3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預計0603排入院會一讀
4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預計0603排入院會一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