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位未定論」是什麼?

「台灣地位未定論」是什麼?

周婉窈

最近美國在台協會(AIT)發言人回應《中央社》的詢問時,明確表示:

「中國試圖扭曲「開羅宣言」等二戰時期文件,意圖將台灣孤立於國際社會之外。……

AIT發言人指出,中國故意歪曲二戰時期的文件,包括「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舊金山和約」,試圖支持其脅迫台灣的行動;北京的敘事完全是錯誤的,這些文件都沒有決定台灣的最終政治地位。」
(以上引自中央廣播台 2025/9/13

這就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由AIT來講,別具震撼力,引發很多評論。

那麼「台灣地位未定論」又是什麼?以下是我的《少年台灣史》(2019年增訂版,頁190-191)的「小知識」,敬請參考:

現在高中歷史教科書,幾乎都將「中華民國接收台灣之後,台灣變成中華民國 的一省」,視為理所當然,真的是這樣嗎?有一本教科書提及「台灣地位未定 論」這個詞,到底指什麼? 簡單來講,就是中華民國接收台灣是軍事占領(還是代理盟軍做的呢),並未擁有台灣的主權;1952年日本透過國際條約,放棄台灣和澎湖的主權,但並沒有將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所以台灣的國際地位還處於尚未決定的狀態。

我們須從國際法來了解。當代的國際法有兩個重要原則:一、國際解決領土爭議不使用武力的原則;二、人民自決的原則。第一項是第二戰之後,聯合國憲章一個最重要的原則,各國在面對領土歸屬爭端時,必須用和平的方法來加以解決,不得使用武力。第二項是歷史上很大的變化,在18、19世紀乃至二戰以前,用武力征服某地,取得領土,是當時國際法所容許承認的。但時至今日,已不能這樣做,因為依當代國際法的認定,一個領土的歸屬,不是土地與財產的交易,而是牽涉到整個領土上住民的基本人權與生存福祉,所有關於領土住民將來的歸屬、地位等問題,都必須依據住民的自由意志來決定,這便是人民自決的真諦。

根據國際法,台灣從1945年到1952年,是屬於盟軍授權中華民國軍事占領的狀態,仍然是日本的領土。1950年韓戰爆發,英、美等盟國急著要將日本拉入自由世界,因此必須盡快解決法律上盟國與日本仍是「敵對狀態」的問題, 於是於1951年召開舊金山對日和約會議,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主權及領土要求,但未規定歸屬哪一個國家。「對日和平條約」,一般俗稱舊金山和約,於1952/4/28簽署生效。

這裡必須注意的是,各國和日本召開和會時,由於中國代表權有爭執,國共雙方(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沒被邀請參加和會。若讀者只熟悉中華民國的歷史論述,會以為中華民國理所當然代表中國,但國際上並不這麼看。 (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終於取得中國代表權)由於中華民國實際占領台灣,所以日本在1952/4/28和中華民國簽訂「中日和約」。 在締約過程中,中華民國再三要求日本將歸屬國訂明為「中華民國」,但是日本並未同意,因此,「中日和約」第二條僅重申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主權及領土的要求,同樣沒有規定歸屬國家──既不是中華民國,也不是其他任何國家。

這就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由來,及其國際法與和約上的根據。這也是海外台灣獨立運動(台獨運動)的法理根據。

以上根據:陳隆志,〈台灣的國際法地位〉,《新世紀智庫論壇》7(1999年 9月),頁4-12。關於1895到1971年台灣國際法地位的簡要歷史回顧,可參考姜皇池,《國際法與台灣:歷史考察與法律評估》(2000),頁8-16。

照片一是1945年10月25日 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代表盟軍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在公會堂(今中山堂)將「第一號命令」交給日本台灣總督兼日本軍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受領」,由安藤簽署,再由參謀長諫山春樹呈遞「受領證」給陳儀。1945年9月29日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已經通知陳儀,「不再簽降書,只須交付兄之命令,令日軍代表于受領證簽字即可」。然而當時陳儀政府都講成「受降典禮」,安藤利吉總督簽署的也被誤解為「降書」,其實簽署的是「受領證」,中國戰區的「降書」已經在9月9日由日本的代表在南京簽署。阿,假訊息不是今天才開始喔。更慘的是此日變成「光復節」!究實而言,應該是「代管開始日」吧?今年還恢復慶祝「光復節」???!!!

感謝吳俊瑩老師提供「照片一」的部分歷史說明。

圖一 1945年10月25日 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代表盟軍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在公會堂(今中山堂)交與並接受日本台灣總督兼日本軍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簽署的「受領證」(國史館藏)。
圖二 當天盟軍代表席的出席者(國史館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