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民連質問:楊珍妮、陳正祺、江文若、劉威廉。任內為何遲遲不將中國列為《貿易法》高階晶片出口管制地區?(3/31上午記者會高鉦詠研究員發言稿)

經民連質問:楊珍妮、陳正祺、江文若、劉威廉
任內為何遲遲不將中國列為《貿易法》高階晶片出口管制地區?
(3/31上午記者會高鉦詠研究員發言稿)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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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鉦詠:調整《貿易法》出口管制地區之權責單位為經濟部國貿局(署)

經民連智庫研究員高鉦詠指出:違反《貿易法》出口管制規定,將高階晶片走私輸往中國,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其關鍵在於經濟部國貿局(署)所發布的管制地區公告。

我國《貿易法》第27條第一項規定:「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相對地,若為非管制地區,《貿易法》第27-2條規定,未經許可,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從以上規定可知,違反《貿易法》出口管制規定,到底是刑罰還是行政罰,其主要區別依據即是否輸往(轉往)第27條第一項第一、二款的「管制地區」。至於第三款之適用,檢察官必須證明最終使用人確實用於軍事武器,且證明出口之犯罪行為人明知最終使用於軍事武器,在訴訟實務上,應該是極不可能成立。

根據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之授權「前二項貨品(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與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種類、管制地區,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所以,出口「管制地區」並非法律決定,而是由主管機關,以公告決定。此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更明文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而經濟部歷年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公文文號均為「經貿字第OOOO號」,意即以經濟部名義發出國貿局(署)長決行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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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2026/3/31 臉書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