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長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拒絕副署嗎?
張嘉尹
行政院院長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拒絕副署嗎?
不少朋友向我索取上週「廖元豪教授論文『自封的憲法門神』的與談稿」,由於我還需要時間修訂,為饗讀者,我先將這份與談稿的重點摘出,敬請指教!
廖元豪教授在〈自封的憲法門神——行政院院長得以拒絕副署阻止法律生效嗎?〉一文中,對行政院院長拒絕副署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提出嚴厲批判。其核心主張是:「行政院院長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拒絕副署總統公布法律的命令,即使以法律「違憲明顯且重大」為由,亦不得拒絕副署」(結論)。其理由在於,「倘若行政院對法律的合憲性有所疑慮,只能循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的覆議程序處理;覆議失敗後,行政院院長即應接受立法院的決定」。(命題一)「副署在現行憲政體制下已經轉化為總統公布法律時的「核稿義務」,因此不能被解釋為行政院院長的法律否決權」。(命題二)
這套論證的核心關懷在於,如果行政院院長可以僅僅依據自己的違憲判斷,阻止立法院依法通過的法律生效,行政權便可能取得一種憲法未明文規定的否決權,進而破壞民主正當性與權力分立,固非無據,然而廖文的問題在於,一方面嚴格檢視支持拒絕副署者的論點,另一方面,並未以同樣的嚴格程度檢驗自己所提出的主張。
廖文對於支持其結論的兩個論證,亦及命題一:覆議的唯一性與命題二:副署即是核稿義務,無法提出充分的論據來支持,尤其是,廖文並未注意到,無法從「覆議是憲法明定的反對立法機制」(命題三)直接推論到「覆議是行政院唯一可以採取的手段」(命題一);也無法從「憲法沒有明文規定行政院院長享有一般性的拒絕副署權」(命題四),直接推論「根據憲法,行政院院長並不享有一般性的拒絕副署權」,更無法在結合疑義很大的主張「副署只是核稿義務」,而推論到「行政院院長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拒絕副署」(結論)。
當然,這裡涉及到一個更的根本問題,就是關於副署權的憲法定位,廖文認為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行政院院長享有一般性的拒絕副署權,有兩個問題,一個是憲法第37條明明規定了「副署」,不能說沒有明文規定,所以重點在於第2個問題,亦即該規定要如何解釋,而廖文的看法植基於他對於憲法第37條「副署」的特定理解,如果副署如同他所說只是「核稿義務」,那麼行政院院長的確沒有一般性的拒絕副署權,然而這個結論也只有在「核稿義務說」能成立的情況下才能成立。
退一步言,即使廖文關於行政院院長的有一般性的拒絕副署權的見解能成立。廖文的問題在於,在嚴格檢視與拒絕行政院院長拒絕副署權的同時,廖文未能處理另一種同樣值得重視的憲法議題,當立法院多數透過立法侵犯行政院的憲法職權,並藉由立法癱瘓憲法法庭,使得違憲審查制度無法正常運作時,在憲法上該如何處理?質言之,在立法院透過立法職權,嚴重的侵害其他憲法機關的職權時,即使暫時懸置行政院院長是否有一般性拒絕副署權的問題,我們仍可以考慮,在此極端情境,行政院院長為了保護憲法對抗立法院,而例外的享有拒絕副署權?
如果權力分立原則只有在行政權試圖阻止法律生效時才被嚴格援引,卻未以同等的標準來檢驗立法權是否逾越其界限,那麼這套說法就失之平衡與公允,而成為擁護特定權力的單向論證。
廖文完全否定行政院院長透過拒絕副署來制止違憲立法的合憲性,本文的考察,即在於廖文是否提供充分的論證來支持此一結論,尤其是要探問,廖文對於我國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詮釋,對於行政權與立法權的相互關係的見解,以及對於我國憲法第37條副署的界定,是否站得住腳?本文的結論是,由於曲解了權力分立原則,由於過於片面的解釋權力分立架構下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由於過早的僅以形式功能來定位憲法第37條的副署權,廖文以一種片面而先入為主的方式,對待一個原本具有開放性的憲法問題,並預先偷渡了一個錯誤的答案。
(轉載自:Brian Chang 2026/11/7 臉書貼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