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已經蒸發,更不是「聖旨」

中華民國憲法已經蒸發,更不是「聖旨」

鄭欽仁

1947(民36)年1月1日公佈「中華民國憲法」,但台灣在盟軍委任蔣介石統治之下,不是中國領土,故該憲法不包括台灣在內。

1949(民38)之際,當時台灣省主席陳誠狂言台灣是剿共最後堡壘、民族復興基地,引起蔣介石的緊張。蔣於1月12日立即以電報訓誡陳誠,其中一段話如此說:

須知此時何時,台灣何地,尚能任吾人如往日放肆無忌,大言不慚乎。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託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作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也,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為狂囈乎。今後切勿自作主張,多出風頭,……

此段話蔣介石清清楚楚地說:「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託管地之性質」,不是中國所有。蔣所指的「對日和會」應該包括列國簽訂的「舊金山和約」和國民黨政府與日本簽訂的和約;其內容明示台灣不屬於中國所有。今日的台灣與中國、還有不可計數的人在做蔣介石所批評的「狂囈」,即狂言囈語地指台灣是中國所有。

圖一 蔣介石給台灣省政府主席的手令(1941/1/12)第一頁
圖二 同上第二頁

話再說回來,上文所言憲法公佈在前、蔣的訓話在後,中華民國憲法不包括台灣是當然的。今年元月的總統暨立法委員選舉,中國國民黨與民眾黨將此憲法當作「神主牌」在批鬥民進黨與台灣人,是一大笑話。

目前橫在國人眼前的問題是:1947年的憲法不是為台灣制訂的,竟然以此憲法為「母法」而有「修憲」行為,能否成立?誰誤導其事?

如今,問題回歸原點:依照舊金山和約,台灣不歸屬中國或其他國家,台灣國家的主權依照國際法上的自決權當然屬於台灣人,中國或自詡為中國人者無權干涉。又依照1971年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案,中國等於PRC,沒有置喙台灣之餘地;台灣自自然然稱作台灣。今年即2024年1月13日的大選,中華民國憲法已經不能成為候選人的「聖旨」。今後祇有制憲、沒有修憲問題。

(作者是歷史學家)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