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1992才是台灣自由民主化的開始,而不是1987?
周婉窈
集體記憶對一個社會的內部凝固,非常重要。集體記憶的「時限」有長有短,前者屬於對歷史的記憶,後者比較是對當代的記憶。它很大程度會決定我們要往哪裡走,如果我們都不知道台灣過去數百年有悲壯的抵抗史,那麼,敵國入侵,我們會起來抵抗嗎?如果我們都忘記戰後黨外與海外台灣人的奮鬥史,那麼,台灣能保住目前的自由與民主嗎?這都是很大的問題。最近引起注意的是,十年前反服貿的三一八太陽花運動,已經不復被記憶(甚至被嘲弄),更不要說三十多年前,從1987年到1991年轟轟烈烈的政治社會運動了。或許我們要有個覺悟:搶救集體記憶等於搶救台灣!
台灣自由民主化真正的開始在1992年,但不少人(包括學校老師)以為1987年台灣解除戒嚴,台灣就自由民主化了。這是很大的誤解,日前我在修訂一篇英文的導讀文章(Routledge Handbook of Contemporary Taiwan, Routledge, 2016),編輯要求我說明為何以1992為起點;我在X(前Twitter)寫文章,也有讀者詢問為何不是1986年民進黨成立或1987年解嚴。關於這個問題,我在《轉型正義之路:島嶼的過去與未來》一書中以一章的篇幅來說明(2022年增訂版,玉山社,頁165-191)。但作為研究者,我不能傲慢地說:這問題我寫過,請去看我的哪篇論文,哪本書。為了普及台灣史的知識(台灣人對自己的了解),我只能不斷以各種方式書寫吧?雖然寫過,希望這篇文章能以更簡明的方式讓大家了解台灣自由民主化是1992,不是1987。
首先,我們要有個概念,「自由民主」雖然常連在一起講,但自由與民主是可以分開的。最明顯的例子是香港,在英國統治下香港擁有高度的自由,但沒有民主;「回歸」中國之後香港人力爭民主,結果2020年6月30日中國制定的「國安法」實施之後,自由與民主都沒了,現在連一向在亞洲最令人稱羨的法治也崩壞了。台灣很特別的地方是,在1992年有了思想與言論自由的基本保障,同時開始民主化。我們先講自由化。
1987年7月15日,從1949年5月20日開實施的「台灣省戒嚴令」(正式名稱落落長,請自查)終於解除了。共38年又56天,全世界第二長。解除戒嚴當然很重要,也帶來非常大的改變。但是白色恐怖的「四大惡法」的三大依然在,而且KMT/ROC黨國用國安法來取代戒嚴法。什麼是四大惡法?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1948/05/10-1991/05/01)
台灣省戒嚴令 (1949/05/20-1987/07/14)
懲治叛亂條例 (1949/06/21-1991/05/22)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1950/06/13-1991/06/03)
「台灣省戒嚴令」固然在1987年7月取消,但其他三法一直實施到1991年5、6月。那麼,這代表什麼意思呢?首先,中華民國還在「動員戡亂」耶,《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太上法,超越憲法。然後《懲治叛亂條例》還在,這又代表什麼呢?就是:如果你犯了《中華民國刑法》內亂外患罪(及相關罪刑)還是要用這個特別法來判,它的二條一是唯一死刑!而那個用獎金鼓勵人民檢舉告密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也還在!
解嚴最大的不同在於平民犯特定的罪不再受軍法審判。這當然差別很大,不過,您曾經想過為什麼平民要受軍法審判嗎?不就是軍人才要受軍法審判嗎?KMT/ROC黨國獨裁統治,真的有世界上很罕見的面相──如平民受軍法審判、軍事長官可以改判決、沒收政治受難者全部財產等,但台灣人可能太習慣接受現狀(被殖民慣了?),視為當然,很少思考根本問題。您可以去看看世界上有哪個國家長達38年又56天平民(主要是思想問題)得受軍法審判?韓國的獨裁者有用軍法來審判他的非軍人對手嗎?但是,我們的高一生,我們的許強,都是軍法審判,且秘密進行!!請別忘記,李承晚要整垮他的政敵曹奉岩(1899-1959),也只能透過一般法庭公開審判,曹奉岩可以穿上韓國正裝,堂堂正正在法庭答辯,雖然最終還是被判處死刑。反觀,高一生、許強,以及無數的白恐受難者,有這原該有的機會嗎?沒有!
就算解嚴了,你知道《懲治叛亂條例》有多厲害嗎?1987 年8月30日,也就是解除戒嚴一個半月後,142位白恐前政治犯齊聚國賓飯店,成立「台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蔡有全是會議主持人,與會的許曹德提案將「台灣應該獨立」列入組織章程,在當晚的演講會中,蔡有全公開聲明他主張台灣獨立。10月蔡有全、許曹德被以「叛亂罪」收押,震驚海內外。當時大家以為解嚴了,不會就這樣抓人。在社會激烈的抗議中,1988年1月16日台灣高等法院宣判蔡有全有期徒刑十一年、許曹德十年。請注意:解嚴後確實不送軍法,但法院法院仍然以《懲治叛亂條例》「預備意圖竊據國土罪」來判決,判很重;主張台灣應該獨立,就判十年以上,兩人加起來二十一年,這和白恐差別在哪裡?如此重判,就是要告訴台灣社會,就算解嚴也不能主張台灣獨立。所以,台灣哪裡自由了?言論與思想的自由在哪裡?(蔡有全、許曹德最終各判七年,兩人第二度入獄服刑,1990 年 4 月4日獲特赦出獄。)
再來我們要來講鄭南榕。1989年4月7日鄭南榕為什麼要自焚?這也和台灣獨立運動有關。為省篇幅,鄭南榕在1980年代中葉以後在黨外運動中起的關鍵作用,在此略去不談。1988 年12月,鄭南榕在他發行的《自由時代周刊》刊登許世楷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 第二年1月21日接到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簽發的「鄭南榕 涉嫌叛亂」的法院傳票。1月27 日鄭南榕決心以死捍衛言論 自由,捍衛主張台灣獨立的自由,他把自己關在雜誌社內,並準備汽油,表示:「國民黨不能逮捕到我,只能夠抓到我的屍體。」在自囚的第七十一天,警方在刑事組長侯友宜帶領下強硬進攻,鄭南榕點燃汽油,自焚而死,當時四十一歲。
大家都知道鄭南榕主張主張「100%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框架,對他而言最重要的內容,是他要主張台灣獨立。他以生命捍衛的,不只是言論自由本身,同時也是捍衛台灣人有主張台灣獨立的自由。如果解嚴台灣就自由了,那麼,我們如何理解鄭南榕的自焚?
再舉一個實例,也就是「獨立台灣會案」(獨台會案)。1991年5月9日,調查局幹員進入清華大學逮捕研究所學生廖偉程,同日逮捕陳正然(台大碩士畢業生)、王秀惠(社運參與者)、林銀福(Masao Nikar,阿美族,傳道士,玉山神學院畢業)三人,後來又逮捕文宣張貼者安正光(Cegau Drululan,魯凱族,玉山神學院畢業),共五人,理由是他們加入旅日台獨運動家史明資助的「獨立台灣會」, 前四人被以《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唯一死刑,移送法 辦。阿,好厲害的《懲治叛亂條例》!
逮捕行動激發社會強烈的反彈,抗議活動如火如荼,這個時候,一年前(1990)3月才發生過野百合學生運動,社會已經蓄積非常高的動能,全國抗議「獨台會案」的教授和學生在台北火車站靜坐,加上支援的民眾,滿坑滿谷都是人。 5 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廢除《懲治叛亂條例》,廖偉程等人獲得交保釋放。
前面提到三大惡法都在1991年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在「獨台會案」發生之前的5月1日廢除,5月22日公布廢除《懲治叛亂條例》,6月3日公布廢除《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但是「獨台會案」就結束了嗎?不,還有刑法一百條的問題。
《中華民國刑法》第 一百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雖然《懲治叛亂條例》廢除了,但「內亂罪」犯了刑法一百條;1991 年 12月3日,台灣高等法院依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預備或陰謀那一項)判決:廖偉程無罪,安正光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三年,陳正然、王秀惠與林銀福各依普通預備內亂罪判處三年至一年六個月。請記住:這套刑法是中華民國在1935年訂定的法律,那時候台灣是日本在統治,而中華民國還在「訓政」呢,這樣的法律就直接搬來台灣,且這一條到1991年一直沒修改。也請大家要思考,不要慣性地接受「現狀」,不然將來萬一中國的法律直接搬來台灣,很多人也會接受。
刑法一百條在1992年修訂,您以為是獨裁者佛心來著賞賜給人民的?刑法第一百條可怕的地方在於你只要「意圖」這樣,而開始做的話,就有罪。「獨台會案」引發廢除刑法一百條運動,由李鎮源院士領銜,學術界、醫學界、社運界眾多人士 組成「100行動聯盟」,於1991年9月展開極為慘烈的抗爭行動,訴求是廢除刑法一百條,以保障人民思想自由。當時國會是國民黨控制,而且萬年立委還沒退職,經過民進黨和國民黨幾度折衝,第二年5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一百條修正,第一項改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黑體字為作者所加)就是將原本不明確、模模糊糊的「著手實行」改為要用「強暴或脅迫」的手段來進行才算數。第二項刪掉「陰謀犯」,改為:「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實100行動聯盟主張廢除此一條文,因為刑法一百零一條就是「暴動內亂罪」,有此就夠了,但國民黨只接受修正,不接受廢除。雖然無法廢除,這樣的修正至少讓台灣人擁有思想自由的保障。也就是說,你可以主張台灣獨立,只要不用「強暴或脅迫」的方式來進行,就沒問題。這修正有用嗎?有。1992 年5月16日刑法第一百條修正頒布後,獨台會案發回更審,7月27日,由於廖偉程等人的行為沒有違反修正後的第一百條,全案改判免訴。
反過來說,如果1989 年這一條已經修正了,鄭南榕的雜誌刊載《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哪會收到「涉嫌叛亂」傳票?那麼,鄭南榕就不會自焚。再往前看,1987年蔡有全、許曹德主張「台灣應該獨立」,又哪會被判十一年、十年呢?和鄭南榕一起推動「新國家運動」的黃華哪會第四度入獄呢?以此類推,我們就知道刑法一百條修正之前,台灣並沒有思想與言論自由的保障,所以1992 年5月標示著台灣社會開始走向自由化之路。
接下來,我們來看台灣的民主化。大家要先有一個概念:民主國家如果是走代議路線(直接民主相當罕見),那麼代議機制的議員定期改選、反映民意就是原則,也是鐵則。當然專制獨裁體制也可以維持表面的代議制度,甚至定期改選;但是反過來說,國會無法定期改選,甚至是終身職,當然再怎樣說都不是民主。
台灣一般人對自己社會的認識有時候真的很淺,比如,如果您問周邊的朋友,尤其年輕人:ROC當屆立法委員是第幾屆?很多人答不出來(我在課堂問過,沒人答得出來),萬一答得出來,可以再追問:那麼,一屆不就是幾年(有改過),為何才第11屆?當然,最要命的問法是:您知道中華民國何時選第二屆立法委員?答案是1992年選舉,1993年2月1日就職。不就是剛好31年前嗎?那麼,第一屆又是何時開始?阿,魔鬼就在細節裡。
台灣的民主化始於「萬年國會」改選。幾年前,有位在東華大學教書的外國老師很驚訝他的學生都沒聽過「萬年國會」!什麼是「萬年國會」?中華民國在1947年11月 至1948 年1月之間選出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國代)、立法委員、 監察委員。1949 年中國國民黨在國共內戰中被中國共產黨打敗,該年年底KMT/ROC中央政府及其支持者撤逃到台灣,有一部分第一屆的國代、立委、監委跟隨黨國來到台灣,成為ROC所謂的「法統」看板。根據憲法,這些代表們當然都有任期,但他們代表中國「法統」,怎麼能在台灣改選呢? 蔣介石先用行政命令延長立委任期一年,延了兩次,再申請大法官釋憲,結果立委和監委竟然都不用改選(釋憲第31 號;真的不要太相信大法官)。國代也跟進,自行解釋憲法,以第二屆代表無法選出前,第一屆理當繼續當下去。也就是說,黨國以「整個大陸,仍為共匪竊據,無法辦理選舉」為理由,第一屆國代、立委、 監委要當到反攻大陸成功,才改選。
「反攻大陸」在1955 年3月3日《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生效後,就是假議題,因為根據條約,如果台灣和澎湖受攻擊,雙方有共同防禦義務,但一方不能單獨行使武力,也就是沒有美國允許,中華民國不能反攻大陸。黨國高層對此清楚得很,只是必須靠「法統」正當化它在台灣的統治。但人會病老死,還有很多狀況,所以發展出一套荒謬的萬年國會代表的遞補方式,有人像中彩券頭獎一樣,突然因同鄉的某國代死亡而遞補為國代,享盡各種好處。由於黨外運動與民間社會的壓力,黨國才在1969年舉辦「增補選」,1972 年以後有所謂的「增額」選舉,請注意,這都是「補」第一屆。第一屆國代、立委、監委則一直不用改選,你若命夠長,可以當上四十四年。這些人到了 1991 年才接受優厚的「資遣」。不管「增補選」或「增額選舉」,都是透過修改《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而來的。解嚴之後,台灣社會不再能接受萬年國會,但絕大多數的老人不願退下來,引發一連串激烈抗爭,在立法院為數甚少的民進黨立委和國民黨立委發生嚴重的肢體衝突。民進黨愛打架的印象,是這樣來的。
民間最大的抗爭則是1990年3月的「野百合學運」。由於那一年3 月國民大會要選舉總統,公眾對於「萬年國會」的不滿已經到了極點,學生集結起來,靜坐示威,規模浩大。該運動提出四大訴求:解散國民大會、廢除臨時條款、召開國是會議,以及擬定政經改革時間表。在政府給予很優厚的待遇之下,第一屆國代、立委、監委終於退了下 來。此外,1990年6月21日公布的憲法釋字第261號也是因素之一,該釋字主張老代表們「應於」1991年12月31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1992年台灣人民選出第二屆國代和立委,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2000年以後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正式終結萬年國會──這個長達四十四年的第一屆!
就是因為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不用改選,蔣介石五任總統,他和兒子蔣經國二任總統都是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選出來的,世界上很難找到這樣的例子吧?也就是說,中華民國「行憲」後,從第一屆到第七屆的父子檔總統都是由同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選出!世界上有這樣的「憲政」國家嗎?
能夠開始定期選舉國會議員,台灣才真正成為民主社會。所以我們以1992年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次年就職)作為台灣民主化的起點,剛好和自由化同一年, 這也可以說是我們台灣的幸運。1987年台灣解除戒嚴,若沒有其後到1992年這五年的激烈抗爭,台灣沒辦法自由民主化。
在這裡,我們要補充說明「國安法」的問題,那樣才能更加印證獨裁者沒有佛心來著。如果您注意兩次519綠色行動,也就是1986與1987年5月19日訴求解嚴的黨外大規模運動,您可能會注意到第二次519綠色行動的口號包括:「只要解嚴 不要國安法」。為什麼說「不要國安法」呢?「國安法」是《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的簡稱,當時黨國知道可能必須解除戒嚴,想用這個法來取代「台灣省戒嚴令」,最後確實就這樣做。這個國安法的第二條明白限制人民言論自由(後刪除),第九條規定戒嚴時期平民所遭受的軍事審判,「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也就是說,白恐案件基本上無法要求重新審理,嚴重阻礙轉型正義的工作;這個條文從1987年到現在都沒修訂。
補充說明:解嚴第二天(1987/07/16)就有十二位白恐受難者一起提起上訴, 可見殷望之深切。他們年齡最大八十六歲、最小六十五歲,加起來854歲,判刑144 年(其中一名無期徒刑以坐牢二十年計算),一人之外,十一人都遭到慘無人道的刑求。結果呢?前一天生效的國安法剝奪他們上訴的權利,最高法院據此駁回每一個人的上訴。一年後他們到立法院請願,也不了了之。有一次我演講,提到這件事,有聽眾問:那為什麼不修法?我當場被問倒,是的,國會過半數,為何沒想到要修法?
1992年是台灣自由民主化的開始,已如上述,但還有三個重要的變革都發生在這一年,也是指標。這三項是:海外黑名單解除、身分證從註記籍貫改為出生地、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按省區定額錄取制度廢除。這一年11月1日彭明敏返回台灣,這之前歷史見證了慘烈的黑名單「鮭魚返鄉潮」,不惜坐牢(如鄭自才被關一年,您可以想像嗎?就是想回故鄉)。身分證和高普考問題都是運作數十年的「撕裂族群」體制,影響巨大。這一年的11月7日,金門、馬祖解除戒嚴也是個值得注意的指標。
最後的最後,我們真的要了解並用心思考戰後台灣的歷史,才不會被假消息、假議題帶者走。比如,請不要忘記:美麗島事件(1979/12/10)、林家血案(1980/2/28)、台大陳文成案(1981/7/3)、美國江南案(1984/10/15),都發生在蔣經國當總統時期,您說他不用負責嗎?更不要忘記:蔣經國從1950年起就是KMT/ROC黨國的特務總頭目。他在1988年1月13日過世時,中華民國還在萬年國會耶。已故政治受難者蔡焜霖先生一聽到稱譽蔣經國為「民主的推手」,就一肚子氣,紳士如他連三字經都快罵出口。是的,這是哪門子的「民主的推手」?
如果您認為自由民主對台灣很重要,那麼,讓我們從認識它從何而來,何時而來開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