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補課(三)一中憲法
——501【埋葬假憲法行動】否認𝟏𝟗𝟗𝟏年萬年國會制定憲法增修條文效力/歡迎加入遊行行列!!
台灣公民陣線、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發起
13:30 襄陽-館前路口集合
▋「一中憲法」說的由來
1991年5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次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立法院據此制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1992年7月31日公布,9月18日生效實施。其中第二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左: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因而有所謂:我國現行憲法為「一中憲法」,中華民國領土為「一國兩區」, 包括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中華民國人民包括「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之誤解。
▋1991年修憲欠缺民主正當性,當然無效
民主,就是人民作主。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應即改選,否則將失其代表性(釋字第499號)。然而,作為台灣民主化的最重要象徵,作為民主政治的最起碼要求,台灣是到1992年才舉行「國會全面改選」,國民大會代表於1991年12月21日選舉,1992年1月1日開始報到;立法委員則是1992年12月19日選舉,1993年2月1日報到。所以,1992年是台灣民主化元年。民主化前無憲法!民主化前獨裁者的統治,不具民意正當性!1991年5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次增修條文,既非經台灣人民公民投票制定,也非由台灣人民選舉之代表制定,完全不具民主正當性,當然無效!
1991年4月8日到22日,以「老賊」老國代為主的五百多位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制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次增修條文。其前言高舉中國統一,第八條將動員戡亂時期法制繼續沿用至1992年7月31日,第十條規定我國有自由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該次會議,583位報到國大代表中,有499位是幾十年不改選的萬年國大。他們把自己的中國夢、一國兩區與統一神話寫進條文。這完全不具民主正當性,這當然無效。
雖然,釋字第499號解釋也提到「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然而,蔣介石父子政權自1972年起即在台灣舉行增額國大代表及立法委員選舉,並無「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僅因一黨之私,以絕大多數代表不改選的「萬年國會」延續中國國民黨獨裁統治,這是不能改選的「不正當理由」。釋字第261號解釋雖允許不改選的老立委、老國代、老監委繼續行使職權至1991年12月31日,其本意亦當僅是過渡性質的「看守國會」,只能處理必要過渡事項,例如立委審議年度預算、國代維持憲政機關人事運作,而無權制定憲法增修條文。不具民主正當性的1991年憲法增修條文,當然無效,無須透過修憲或制憲程序推翻!
▋1999年以後「大陸地區人民」已非我國國民
台灣民主共同體憲政秩序的建立,開始於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然後1994年省市長民選。1996年台灣全體公民一人一票選總統,實現主權在民,界定共同體國民邊界,更讓李登輝不再是「虎口下的總統」,得以完成軍隊國家化。1999年7月,李登輝總統接受德國之聲訪問,定位台灣與中國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同年5月21日,也就是李總統卸任前一年,公布制定《入出國及移民法》,其第三條規定「國民: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僑居國外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明顯把「大陸地區人民」排除於我國國民定義之外。基於「後法優於前法原則」,這個新規定推翻了《兩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的「一國兩區」舊規定,而《兩區人民關係條例》其實是當年軍事強人郝柏村院長提出的草案。2000年2月9日,李登輝總統卸任前,公布《國籍法》修正,將中國,改成中華民國,刻意區別二者。民主台灣,將來當然要以台灣為名制定新憲法,但這不代表制定新憲之前,一中憲法是有效存在的!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是否為一中憲法之依據?
這個問題,必須回到戰後台灣主權的歸屬以及台灣人的國籍歸屬來討論。我們認為,在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在日本放棄對台主權前,台灣人仍未喪失日本國籍。因此,1946年中華民國制憲當時,台灣人並非中華民國國民,台灣亦非中華民國領土,1946年制訂的《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下稱舊中華民國憲法)不因台灣省參議會間接選舉18位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參與(佔比不到1%),而有拘束台灣人民之憲法效力。
退萬步言,就算舊中華民國憲法效力範圍包含台灣人民,舊中華民國憲法固有疆域一詞何指?能否解釋為一中憲法?其實都不明確。如過去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328號解釋,就我國領土是否包括中國大陸一事,亦拒絕對此解釋。
1946年1月12 日,行政院發布節叁字第 1297 號訓令,稱「查臺灣人民原係我國國民,以受敵人侵略致喪失國籍。茲國土重光,其原有我國國籍之國民,自34年10月25日(1945年)起應即一律恢復我國國籍」。當年的行政院,似乎忘了,真正讓台灣人喪失清國國籍的,是1895年4月17日的馬關條約。中國政府此一決定,旋即引發英國、荷蘭、美國等國的反對或保留。
英國政府於1946年照會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及駐英國大使鄭天錫:「有關於臺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國政府以為仍應按照1943年12月1日之開羅宣言。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將臺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侯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臺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臺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恢復國家主權。該日,日本宣布臺灣、朝鮮等舊殖民地出身者脫離日本國籍,並公布第125號之「外國人登錄法」。配合這項新法的實施,同日還公布法律第126號,讓舊殖民地住民可以繼續居留於日本,但也同時要求辦理外國人之登錄(何義麟:戰後在日臺灣人的國籍轉換與居留問題)。
即便是蔣介石自己,也在1949年1月12日斥責陳誠記者會中「台灣為剿共堡壘」之發言失當,蔣介石在電文中對陳誠痛批:「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做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也,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為狂囈乎。其立場與英國政府1946年照會完全一致。
雖然,舊中華民國憲法不因台灣省參議會間接選舉18位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參與(佔比不到1%),而有拘束台灣人民之憲法效力。但是,舊中華民國憲法條文經第二至七次憲法增修條文引用或修正調整後引用者,以及舊中華民國憲法在民主法治國家具有普世性之規定(例如:基本人權保障、司法獨立、軍隊國家化等等),亦為台灣民主共同體有效的憲政秩序。
➤ 活動流程
13:30 開場記者會
14:00 埋葬假憲法行動
宣讀行動宣言
禱告/黃春生牧師
埋葬假憲法行動劇
14:30 遊行出發
路線:襄陽路→重慶南路→衡陽路→博愛路→忠孝西路→公園路→貴陽街→中山南路→自由廣場
遊行合唱歌曲:
勇敢的台灣人
https://youtu.be/nKWLUBalm_M?si=sSwQkn3Vdj8At_ut
台灣魂
https://youtu.be/1N2ejnjuaw8?si=pPjrfo1QDul622mC
We Shall Overcome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4qp8TjHG88
15:30 終場活動
終場演講
周婉窈/台大歷史學系名譽教授
陳曉煒/牧師、台灣超派守護聯盟發起人
黃種賢/台大大陸社社長
賴中強/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
終場儀式(16:30 預計活動結束)
捐款支持
本次活動經費由台灣經濟民主連合負責,歡迎各界捐款贊助本活動。
捐款資訊:https://bit.ly/經民連捐款資訊
(轉載自: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2026/5/1 臉書貼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