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議而決非國會——回復正常國會,從黨產條例及眷改條例開始】2026.01.02經民連新聞稿

【不議而決非國會——回復正常國會,從黨產條例及眷改條例開始】2026.01.02經民連新聞稿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就在2025年的最後一天,立法院中國國民黨團臨時召集《黨產條例》與《眷改條例》朝野黨團協商,最快可在今(01/02)日院會三讀。為此,經民連於今日上午十點舉行緊急記者會,警告藍白黨人切勿違背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所要求的「正當立法程序」與「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暴力輾壓通過不義的《黨產條例》以及讓國庫暴增超過千億支出的《眷改條例》。

​▍ 涂景亮:請立法院新的一年應有新氣象,勿再不議而決!
經民連智庫研究員涂景亮指出,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已揭示,立法院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時,必須踐行正當立法程序,例如公開透明原則及討論原則,以充分反映民意。所謂「討論原則」,係指立法委員於議案的主張與意見分歧時,應於立法程序中,就議案內容的不同意見與立場盡可能為溝通、討論,並共同尋求折衷、妥協方案的可能。於此前提下,最終表決得出的多數決定,始符合少數獲得充分尊重下服從多數,多數代表全體的民主原則精神,並具備得以代表民意的民主正當性,實現國民主權原則的要求。

​然而,過去兩年多來由藍白主導的立法院,多次無視上開憲法法庭揭示之討論原則,逕以「票多的贏,票少的輸」的叢林法則,輾壓通過如已受宣告違憲之《憲法訴訟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法案,使國會議事嚴重背離正常之民主憲政秩序。

​涂景亮表示,新的一年要有新氣象,對於《黨產條例》及《眷改條例》,請中國國民黨人勿再不經委員會實質討論、審查,即以逕付二讀之方式通過影響台灣民主、財政甚鉅之法案。議會係民主之殿堂,「依討論而妥協」係國會運作上必須遵守之誡命,如此不同立場與主張所代表的各種民意方得以顯現,進而以表決方式得出代表多數民意主張的結果,才有正當性。

​涂景亮最後呼籲,「不議而決」不該成為立法院的常態,請立法院新的一年洗心革面,好好遵守憲法第63條對立法院應「先議後決」之戒命,並依循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揭示之正當立法程序,讓國會回復正常,勿讓權力沖昏頭!經民連具體要求將《黨產條例》及《眷改條例》重新交付委員會審查實質討論,並先召開公聽會。

​▍ 黃承瀚:救國團就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國產變黨產嚴重違背釋字793號意旨
經民連智庫研究員黃承瀚表示,中國國民黨團試圖透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及第34條之修法,將「曾隸屬於國家」者排除於附隨組織之外,並主張溯及既往至2016年生效。此舉形同為救國團量身打造解套條款,試圖將威權時期黨國不分之下不當取得的財產就地合法化。這樣的修法嚴重挑戰釋字第793號解釋所確立「回復政黨公平競爭」與「匡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憲法價值,使轉型正義工程大走倒退路。

​黃承瀚指出,救國團就是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歷史事實斑斑可考,根本沒有討論的餘地。國民黨本次修法將「曾隸屬於國家」作為免責理由,在法理上完全站不住腳。正因其曾隸屬國家卻受政黨控制,更證明了當時「黨即是國」的憲政扭曲和威權體制,這正是轉型正義所要處理的核心對象。然而,中國國民黨團再次將草案直接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此舉完全視甫出爐的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如無物。

​黃承瀚強調,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基石。國民黨之所以急於跳過程序,正是因為其修法內容將要將「救國團」等附隨組織非法取得的財產合法化,這種訴求經不起社會的公開檢驗與法理辯證。為了掩護不義的私利,破壞了立法的正當程序,亦倒轉轉型正義的進程。黃承瀚嚴正呼籲,針對爭議極大的黨產與眷改條例,應立即停止二讀程序,將草案退回委員會重新審查,落實憲法法庭要求之公開討論義務,切勿讓立法權淪為黨國復辟的工具。

​▍ 林芯羽:中國國民黨委員為了少數選票,藐視多數危老建築的安危
經民連智庫研究員林芯羽表示:中國國民黨許宇甄與羅智強等委員,擬修「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但是,根據大法官解釋,釋字485號「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並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中國國民黨提出的草案,完全違背大法官解釋的精神。

​林芯羽指出:1980年前所蓋的老舊眷村,當年因蔣介石仍有反攻「大陸」的打算,眷村作為臨時居住需求,建造較為簡陋;1981年後,反攻「大陸」無望,眷村建設即以長久住居為目的興建,品質也提升許多。然而,羅智強所提草案竟將1981至1996年間所興建的眷村都納入改建範圍,馬文君更是獅子大開口,政府要對所有眷村負永久都更義務。試問各位,這不是政策買票,什麼是政策買票?

​林芯羽表示:根據內政部2024年統計,全台危老建築將突破500萬戶,中國國民黨委員為了少數的選票,藐視多數危老建築的安危,只想要選票,忽視居住在危老建築居民的生命安全。

​再者,財政紀律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眷改條例》修正草案之審議,應先舉行聽證會,評估改建戶數、所需經費,並由提案委員依《財政紀律法》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方可能為合法之審議。

(轉載自: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2026/1/2 臉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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