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有正當性危機嗎?
張嘉尹
我就只問一個問題:憲法允許立法院透過修訂憲訴法,將憲法法庭癱瘓掉嗎?
蔡宗珍三位大法官的讀者投書,有一段文字看似立基於新康德學派的「方法二元論」,認為實然導不出應然,應然導不出實然,以此主張並非新修憲訴法癱瘓憲法法庭,癱瘓憲法法庭的是「事實」,是新任大法官人選未能獲得立法院同意的「事實」所造成。
我只能說,這個推論由於誤用了規範/事實的區分,因此其結論不成立。
1. 如果立法院沒有增修憲訴法第30條第2項的「10+9」條款,即使兩次總統提名新任大法官的人選,未獲立法院同意,剩下8位大法官的憲法法庭還是可以運作。請問,新修憲訴法有沒有造成憲法法庭癱瘓?這裏有事實/規範混淆的問題嗎?
2. 新修憲訴法違憲的理由,並不只是因為規定了前述第30條第2項「10+9」條款,而是欠缺配套措施,造成憲法法庭無法運作。請問這裏有事實/規範混淆的問題嗎?
如果不是立法院修法,改變了大法官釋憲制度(法規範)長達70幾年的組織原則,亦即以現有總額為計算基準,來落實憲法權力分立體制下的「憲法機關功能性原則」(白話文:所有的中央政府機關必須能夠持續運作),導致大法官因不足額而造成憲法法庭無法運作,憲法法庭怎麼會被癱瘓?
很清楚的,造成憲法法庭無法運作最應該被檢討與歸責的,不就是立法院的修法嗎?先有這個修法(規範),才導致憲法法庭癱瘓的結果(規範),這是規範/規範的問題,怎麼會是混淆規範/事實的問題呢?
據此,有正當性危機的不就是胡亂違憲立法,造成憲法法庭癱瘓長達328天的立法院,怎麼會是憲法法庭呢?
(轉載自:Brian Chang 2025/12/31 臉書貼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