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改擴大適用範圍,應在審查會公開說明並辯論】經民連2026.01.13回應羅智強委員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敬覆羅智強委員:
關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適用範圍爭議,立法委員羅智強今日接受中國評論通訊社訪問,回應經民連記者會之批評,並表示:「(經民連)這是故意造謠,他提出修法的目的是要幫國防部解決台北市慈仁八村遷村的困境問題,是一個三贏局面的修法。」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回應如下:
一、羅智強所提《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與馬文君提案、黃仁提案、王鴻薇提案、賴士葆提案、台灣民眾黨提案,共六個提案於本屆立法院第一會期交付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僅於2024年6月26日召開乙次審查會。該次審查會,羅智強並未發言說明其提案意旨僅適用於慈仁八村50眷戶,提案文字亦僅記載「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並無限縮僅適用於慈仁八村之任何文字或口頭說明。
二、反觀,該日審查會賴士葆說明其同類條文之提案意旨為:「國軍這一部分還有8個村,那麼在國安會裡面有6個村還沒完成改建」,而一般所稱「國安六村」包括群治、光復、居安、忠孝、忠孝二、芝玉新村,顯見所謂「僅適用於慈仁八村50眷戶」與立法院審查會討論紀錄不符。本案係2025年12月2日由藍營提案,將六草案中的羅智強提案單獨抽出逕付院會二讀,為避免將來法律通過後適用範圍之不同解讀,如中國國民黨人主張僅適用於慈仁八村此一個案,則應有限縮適用之明文列載於法條。否則,尚難僅憑朝野協商過程中,羅智強之片面說詞,奢求杜絕將來可能之所有爭議。
三、至於如大安新村、成功新村等曾經眷村改建之集合住宅,是否會因羅智強草案之通過而可能適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本會考量羅智強草案之文字:「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且有改建之必要,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政府興建分配者。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並未將「曾經眷村改建」者,排除於定義之適用。且成功新村之興建,係由時任陸軍總司令郝柏村將軍與台北市李登輝市長簽約興建後,由軍方分配予包括軍眷在內之原住戶;而大安新村之興建,亦係由國防部鄭為元副部長與台北市李登輝市長簽約興建,由軍方分配予軍眷在內之原住戶,客觀上,符合「軍眷住宅」與「政府興建分配」之定義。本會本於國家資源有效利用及社會福利公平正義之原則,公開提出質疑,要求大安新村及成功新村等,曾經眷村改建之集合住宅,不應列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擴大適用範圍。
四、本會重申,立法院之法律議決程序,應遵守114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須踐行正當立法程序,如立法程序的公開透明原則及討論原則,並經議決」之意旨。回顧本案:提案人羅智強,未曾於本案唯一一次的審查會中,就其提案意旨為說明,朝野立委未曾就該條文於審查會中進行討論。旋即於2025年12月2日抽出逕付院會二讀。經2025年12月31日只有黨團幹部之朝野協商,及2026年1月13日院長主持之同樣只有黨團幹部之朝野協商後(上述二協商過程至今皆尚未刊登公報),便決議「第三條保留院會處理。本案院會處理時廣泛討論,各黨團推派一位,逐條討論與三讀完成時均不再發言,逐條時依黨團版本先後進行表決。」羅智強聯合藍白黨人要以如此草率之程序,完成本項重大爭議立法,還有什麼立場,批評來自公民社會的質疑?
(轉載自: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2026/1/13 臉書貼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