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憲政危機需基於周延的事實與法律上的歸責原則

診斷憲政危機需基於周延的事實與法律上的歸責原則

徐偉群

對於黃丞儀研究員在報導者發表的《台灣民主的潘朵拉盒子──憲法法庭面臨的正當性危機》一文,我想提出二點評論意見:

(一)這篇文章省略了二個重要的環節,就是:(1)憲訴法修法對憲政體制的意義;(2)憲法的最高性對憲訴法修法的意義。省略這兩個因素,固然可以讓作者順利的聚焦在5個大法官對3個大法官的爭議,但也正因爲省略這兩個環節,所以,對問題的診斷就有欠周延。

(二)刑法中「正當防衛」的規則,不僅提供了法律上的「歸責(問責)原則」,也提供了一種事理。

當我們要對防衛行為進行評價時,不能跳過對先前攻擊行爲的評價。而且,在因為先有攻擊而有防禦行為的情形,首先要被歸責的是攻擊行為,而不是防衛行為。否則,會形成優惠攻擊行為的法秩序。

反過來說,對防衛行爲的要求,不能和對攻擊行為的要求畫等號,否則也是讓攻擊行爲享優惠。因為攻擊方本來就不顧分寸,嚴格要求防衛行爲也就形同是鼓勵先攻擊再說的法秩序。

雖然在法律上,「正當防衛」的規則不能原封不動的適用在憲政攻擊和憲政防衛的事件中,但是,其中的歸責原則仍然不能棄守(因為會導致價值秩序的混淆)。

各打50大板的評論方式,其實也沒有顧及,甚至湮沒了上述這個不只適用於刑法的歸責原則。從這個角度來說,也是有欠周延的法律評論。

(轉載自:徐偉群 2025/12/31 臉書貼文

輯自司法院網站2025/12/19「新聞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