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的自我否定──駁斥三位大法官的論證
陳瑞麟
假設有人說:「生命的目的(end)是死亡。」這句話似乎有道理,因為每個生命的「終點」(end)都是死亡。(海德格說「人是向死存有」。)如果接受這個觀點,那麼會導出「人應該自殺」這個命題──畢竟「死亡」是人生的目的,而自殺是實踐這個目的的最快的、一次性的手段──但這可以接受嗎?自殺是對自己生命的否定,即是生命的自我否定。如果說探詢「生命的目的」是為了形成人生的規範,那麼導出一個自我否定的「人應該自殺」的後果,顯然也是一個自我否定的規範。
類似地,如果一個民主社會通過一次多數決來終結民主,把社會的未來交付給某個獨裁者,不再有民主選舉、多數決決議等等,這是該民主社會的民主制度的自殺、自我終結、自我否定。
從上述兩個例子來看,如果建立一個規範卻會推導出應用該規範時的自我否定,這種規範本身不合理,因此自始就無法被接受為有效的規範。新修憲訴法本身的應用就是這樣的例子。
新修憲訴法硬性規定至少10位大法官要參與憲法法庭的審判,而且要有9位同意才能生效。但由於7位大法官任期屆滿屆退,使得目前憲法法庭只有8位大法官。又由於3位大法官接受新修憲訴法的規範,拒絕參與憲法法庭的評議,使得憲法法庭「癱瘓」(無法運作)一年多,不僅無法審查新修憲訴法本身,也無法審查其它申請釋憲的案件,導致憲法法庭的功能被凍結──如果現況繼續持續下去,憲法法庭持續處在無法運作的狀態下,在一個意義上是「被自殺」(被三位拒絕參與憲法法庭的大法官自殺了)。那麼,顯然,這三位接受新修憲訴法的大法官在接受它為憲法法庭運作的前提時就是自我否定了。
三位自我否定的大法官在法庭外發表體制外的「不同意見書」,其前提就是「現況下,現有總額大法官僅有 8 人,未達有效法律所定憲法法庭組成之法定最低人數 10 人,依法無從合法組成憲法法庭,亦不可能取得審判權。」這幾句話已經明白顯示他們接受新修憲訴法的規範(拘束),也要求其他大法官(目前的憲法法庭)接受此一新修憲訴法的拘束,因此他們的觀點、論述和行為都是不折不扣的自我否定(否定憲法法庭的功能、否定憲法做為最高位階法律的原則、否定自己身為大法官的職權。)他們這些自我否定,都被五位大法官的114年第1號憲判的主文和協同意見書一一揭露了。
我使用哲學語言重新把憲判的核心論證表達如下:
1. 假設接受新修憲訴法的規範,則依憲訴法,目前大法官只有8人,因此不能開評議會,也不能作出任何憲判。如此,無法針對憲訴法和其它聲請釋憲的一切法律進行任何合憲或違憲的審查,憲法法庭失去憲法賦予的功能--違憲。違憲不可接受,所以不能接受新修憲訴法的規範。
2. 若接受新修憲訴法規範,等待總統補提名、立院同意補足大法官足額來進行憲訴法的評議,要嘛(1)憲法法庭已經在審查之先接受了新修憲訴法合憲,要嘛(2)接受新修憲訴法本身不受到違憲審查。在(1)的情況中,憲法法庭已經接受憲訴法合憲,那麼未來憲法法庭評議自不能宣告它違憲,否則憲法法庭自相矛盾。為了避免自相矛盾,只能宣判新修憲訴法合憲,但這就等於符合(2)的條件,在(2)的情況中,等於接受新修憲訴法本身高於憲法,違反憲法是最高位階法律原則。不管是(1)或(2),都等於宣告憲法法庭失去其審查法律的功能。
結論:依憲政原則,從1和2兩則論證來看,都無法接受大法官應該先接受新修憲訴法的規範。
這整個論證其實很淸楚。但是三位大法官自己構造了一套「自圓其說」的法理論證(但缺法憲法法理)如下,也值得一一駁斥。
「結論: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即不具審判權,「5 人判決」當然無效。」
「一、 所有憲法機關之構成及其職權範圍,均受到憲法及憲法委託制定之法律之完整規範;憲法從未對憲法機關組織事項保持沉默。」
質疑和駁斥:「完整規範」是可疑的。「合憲」優先於「完整規範」,憲法委託制定之法律是否合憲且完整,要先經過憲法法理的審查。
「二、 憲法就「司法院大法官 15 人」之組織建構性要件,明文委託以法律定之;立法者就此所制定之法律,對於「司法院大法官 15 人」具有絕對拘束力。」
質疑和駁斥:憲法確實委託立法院制定憲法法庭(司法院大法官15人)的組織和運作,但憲法並未授權立法院得以制定具有「一時」凍結、癱瘓憲法法庭運作的法律。因此,立法院制定憲法法庭之組織和運作的法律,沒有例外應先接受憲法審查。
「三、 大法官或憲法法庭均不具「組織自主權」;「程序自主權」概念自始無涉憲法法庭之合法組成要件。」
質疑和駁斥:在此「新修憲訴法」的釋憲審判中,「組織自主權」、「程序自主權」並未被應用。因為憲法法庭受憲法所託進行釋憲審判,大法官只是執行憲法賦予之職責,他們是被動地執行職務。
「四、 大法官人數不符現行有效法律所定之憲法法庭組成法定人數要求者,憲法法庭即未合法組成,不具審判權,不得合議作成判決。」
駁斥:已見先前的核心論證。
「五、 法律生效後,於經依法變更、廢止或由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依法宣告其違憲失效前,其效力不因成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案之聲請審查標的而動搖。」
質疑與駁斥:憲訴法是「自我指涉」的一部法律,因為它規範憲法法庭的組織和運作:它的目的是讓憲法法庭在任何時刻都能運作,以便實現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的功能。因此憲訴法不能自我否定。若憲訴法的規範導致憲法法庭的凍結、癱瘓、無法運作,這樣的憲訴法自我否定。自我否定的法律不僅不合憲,也不應該接受。
「六、 「5 人判決」僅有大法官 5 人署名,一望即知其非由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所作成,屬顯然無效判決。」
駁斥:同上。
「七、 結語:實然問題無從以操縱應然規範方式,獲得終局解決;大法官缺額所致憲政問題,終須補足缺額始得化解。」
評論:三位大法官無法看到憲訴法對憲法法庭的組織與運作上的自我指涉,也沒有看到新修憲訴法對於憲法法庭的癱瘓效果,因此自我否定。才推導出這一大篇充滿疑問的法理論證。而且他們所謂「實然問題無從以操縱應然規範的方式」的論點,完全誤解「規範」的功能,因為規範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實然上的問題。
(轉載自:Ruey-Lin Chen 2025/12/21 臉書貼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