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缺席49次,只被當作迴避,這根本不是獨裁!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去年底,憲法法庭判決恢復運作。黃國昌批評:「大法官跟憲法法庭開個會,連社區管委會都不如,不足法定人數還開會。」
好ㄛ,蔥
,你要拿社區管委會來比,我們就真的來看社區管委會遇到委員缺席49次會議,會如何處理。
小編午睡醒來,隨手在網路上找到7個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約),都有類似「連續兩次以上無故不出席會議,視為辭職」的規定。其實,這樣的規定,就是參考人民團體法第 31 條規定:人民團體的理監事如果「連續兩次無故缺席」,就「視同辭職」。
在上一篇文章中,小編已經告訴蔥哥:如果你身為社區管理委員,卻一直故意不來開會,大家為了等你,導致法定人數永遠湊不齊,會永遠開不成,那社區的大小事務又該如何決定?身為社區住戶,你會容許管理委員會癱瘓一年無法開會嗎?
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三位大法官,用連續49次拒絕出席評議的方式,企圖讓其他五位大法官無法達到舊法「現有總額2/3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也就是六位出席,五位同意)的判決門檻,讓憲法法庭無法做出任何判決。為了避免憲法法庭持續癱瘓,五位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只好適用「視同迴避」的法理,將三位拒絕出席評議會議的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
五位大法官這個決定,其適用法律依據為憲法訴訟法第12條:「依本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這個規定,無論是藍白修正前或修正後都維持相同條文。
蔥
請注意哦,五位大法官可沒有像社區管委會那樣「獨裁」,把三位缺席49次的大法官開除,只是在判決評議時,將三位「視同迴避」。憲法法庭及多數國人,至今,依然殷殷企盼三位回心轉意,回來開會。這哪裡算是獨裁啊!
小編在這裡要拜託大家,若是之後聽見有人說:「憲法法庭人數不足還開會,管委會都不會這麼開!」請大膽跟他說:「管委會還真的會這麼開。」
(轉載自: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2026/1/9 臉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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