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乎廉潔與國家忠誠的立委助理費除罪化 #公聽會側記 3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黃任顯/律師、前國會助理
//草案將助理費定性為立委補助款,雖類似德國模式,但卻缺乏德國嚴格的防弊機制與倫理規範,只處理了「錢」的歸屬,其他什麼都沒處理。//
將助理費定性為「補助款」,#恐變相將公費私有化
黃任顯律師以自身曾任國會助理的經驗出發,指出牛煦庭委員版本的草案將助理薪資明確定位為給予立委個人的「補助費用」,雖在法律形式上解決了雇主身分不明的現況,卻衍生了嚴重的核心問題:這筆錢是否因此變成了「立委的錢」?
黃任顯質疑,一旦將公費定義為對立委的私有補助,且由立法院「代為給付」,法律關係將轉變為立委與助理間的單純私法僱傭。若缺乏嚴格規範,立委是否能透過浮報、虛設人頭將這筆「補助」放入私囊而免於貪污罪責?這將使社會對國會的監督力道大幅弱化。
借鏡美日德經驗,#各國皆有嚴密防弊網絡
黃任顯透過比較法學視角指出,各國雖制度不同,但皆有嚴密的防弊配套。美國將助理視為「聯邦雇員」,有嚴格的倫理規範、財產揭露機制,若涉弊則適用「誠實服務詐欺」等重罪;日本則採雙軌制,公費秘書屬「特別職公務員」,私聘秘書亦受《斡旋得利處罰法》規範。
至於德國模式,雖與此次草案類似(視為議員與助理間的私人關係、國家給予補助),但德國擁有極其嚴格的配套:設有消極資格限制、禁止非法遊說,若議員浮報費用,最高可處以年度津貼半數的罰款;且助理接觸機密須簽署保密協定,視同公務員受刑法規範。
只學皮毛未學配套,#國會治理或將門戶洞開
黃任顯直言,牛煦庭的草案形式上學習德國模式,卻丟棄了德國模式最核心的監督靈魂。草案將錢定性為補助,卻未引進相應的「消極資格」(如禁聘親屬)、「透明揭露」(如公開助理姓名薪資)、「利益迴避」及「旋轉門條款」。
他進一步示警,國會助理常接觸股市與產業前端敏感資訊,若無倫理規範與內線交易防制機制,在法律定位非公務員的情況下,將難以透過現行《證券交易法》或貪污罪章進行課責。
缺乏懲處機制,#恐成貪污除罪破口
針對社會最關注的貪污問題,黃任顯強調,若依此草案通過,像顏寬恒這類的詐領助理費案件,極可能因款項性質的轉變而無法被定罪。在德國,亂搞補助款會有巨額罰款作為威嚇,但台灣這份草案只處理了「錢給誰」的問題,卻完全沒有相對應的懲處機制。他呼籲,在建立完整的國會倫理規範與治理機制之前,單純更動經費性質,這是這次修法應特別注意的地方。
(轉載自: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臉書貼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