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立法失速列車,憲政剎車該踩就踩 —「不副署合憲」/台灣永社記者會 張嘉尹發言

面對立法失速列車,憲政剎車該踩就踩 —「不副署合憲」/台灣永社記者會 張嘉尹發言

張嘉尹

台灣永社記者會

東吳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 #張嘉尹 認為:

​在目前的憲政體制下,我們究竟要如何面對憲法法庭癱瘓、國會擴權的困局?現在僅剩行政權與立法權在運作,因此可能的方案有三種,行政院長不予副署;總統不予公布;行政院長副署、總統公布之後,行政院選擇不執行。

​目前看來,「不副署」似乎是較可行的方案。因為當務之急是制衡、阻止立法院這部「失速列車」式的暴衝,而行政院長行使副署權,正是憲法所許可的制衡工具。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第 37 條明定,法律須經行政院長副署並由總統公布後,方在形式上生效;這是一個憲法明文規定且完整的程序。

​自 1997 年修憲後,我國憲政體制已轉變為半總統制。《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同時在第 2 條可以看到,修憲只是限縮了副署權的適用範圍,但在法律公布程序上並沒有改變。

​因此,若忠於憲法,那對於行政院長的副署權,就只有一種解釋──行政院長的副署權並非虛設,而是憲法所賦予的實質權力。多數情況下,法案三讀通過後行政院長會予以副署;目前為止唯一的例外是郝柏村擔任行政院長時,因反對李登輝總統任命蔣仲苓為一級上將的人事案,曾拒絕副署;而這在我國憲政史上確實曾發生過。

​行政院長雖由總統直接任命,但並不是總統的傀儡。他與我們一樣是有血有肉、有自身見解的政治人物。大部分時候,他與總統會經討論後達成一致,但在某些時刻也可能出現分歧。他有權反對,而反對的後果是總統可以免除其職務──這正是憲法的程序規定。因此,並不存在「行政院長不能拒絕副署」的問題。

​補充一點比較憲法的觀察:法國政府剛經歷倒閣,馬克宏仍再次任命同一位人物擔任總理。該總理之所以先前辭職,就是因為不同意馬克宏新一輪的人事布局。因此他辭去總理職位。這個例子也讓我們看到,行政首長是否拒絕某項任務,是其政治智慧與權力展現的一部分。這構成了總統—行政院長—國會三者之間的權力關係,也是一個成熟民主政治的運作方式。

​至於另外兩個方案,我並不贊成。理由很簡單:法律一旦公布,便具有形式上的效力,也就是成為國家具有拘束力的規範。憲法明定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而作為法治國家,每個人都必須遵守。

​若行政院因為不同意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而選擇「副署、公布後不執行」,這將侵蝕我國憲政體制的重要基石。更現實的是,這不是負責任的做法。因為行政院長若不願承擔政治責任,本應由其作出的決定,卻轉嫁給下屬公務員承擔,而不執行法律可能產生刑事、行政法及行政懲戒等各種不利後果。讓公務員「背黑鍋」是不合理的。

​總結而言,雖然「不執行」可能是一種方案,但權衡之後可以發現,「不副署」是傷害最小、最能展現責任政治的方式。

(轉載自:Brian Chang 2025/12/12 臉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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