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釋憲的「程序自主權」
陳瑞麟
去年114年的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憲判引起法界的爭論,至今仍未餘波蕩漾,其中一個爭點是所謂「程序自主權」的爭議。我自己一開始就不認為「程序自主權」是一個爭點,因為此次憲法法庭的憲判仍然是根據舊憲訴法(2019年修定)的程序在進行,參與釋憲的大法官並沒有自行決定程序。當然,不少法界朋友,以及大法官自己在釋憲中都引用了「程序自主權」這個概念,因此,就有人質疑說:如果大法官有權「程序自主」,那他們為什麼要遵守歷來修訂的憲訴法?他們為什麼在過去修訂時不動用「程序自主權」?很明顯地,這個質疑是過度擴張「程序自主權」的概念,因為大法官此次憲判確實遵守舊憲訴法的程序啊。
那麼,對於此次的「程序自主權」的合理解釋就是大法官相對此次釋憲的標的--憲訴法新修條文--是自主的,他們在邏輯上不受新修條文的拘束--正因為新修條文本身有違憲疑慮,被民進黨的51位立委聲請憲法審查,因此,憲訴法新修條文本身是被釋憲的標的,若接受它的拘束,就造成重大的法理邏輯謬誤。一個在討論中被忽略的政治事實是:聲請釋憲的是51位民進黨立委,佔據立法院45%的員額,至少有45%的立法權吧?雖然是制度上少數,但在選舉票數上是實際的多數。他們也是立法者,45%的立法者認為有違憲疑慮的法律條文,難道不應該受理釋憲嗎?大法官受理此聲請並作出憲判既合理又正當。
因此,大法官在邏輯上不能先被憲訴法新修條文拘束,否則就是犯了邏輯上的「乞求爭點」(begging the question)謬誤:把爭議的論點(結論)當成前提來進行推論--也就是大法官和許多法學家所說的「循環論證」(把待證的結論當成前提來作推論。)--循環論證是第一點邏輯謬誤。
第二點邏輯謬誤就是我所說的:憲訴法新修條文自我否定,因為它導致憲法法庭實質癱瘓,違反憲訴法本身的目的。也就是大法官和許多法學家指出的「缺乏配套措施」。再次強調:憲法並未授權立法者得以立出「能夠在政治操作之下凍結憲法法庭運作」的憲訴法條文,此次憲訴法新修條文沒有把大法官屆退、迴避等等不可預期的因素加以考量,而且恰恰就發生在 7 位大法官屆退,只剩8位時,刻意規定至少10位大法官參與憲判,9位才能通過的高門檻。這是明目張膽地凍結憲法法庭的運作,納入這些條文就變成一部未來也常會遇到的「自我否定」的憲訴法。
所以,依我之見,114年的第一號憲判實在不必動用「程序自主權」這個概念,因為憲法法庭就是「被動地」受理「45%比例的立法權」聲請釋憲,而且釋憲的標的是明顯有違憲瑕疵的法律條文。根據邏輯,憲法法庭不能犯邏輯謬誤,所以不能事先接受釋憲標的的條文所拘束,但憲法法庭仍受舊憲訴法的規範(至於舊憲訴法的大法官人數比例問題,大法官釋憲文已經用長篇幅解釋了,在此不重複再談。)
因此,為了避免有人刻意找碴,胡亂擴張「程序自主權」的概念,我個人認為這次憲判不需要使用「程序自主權」這個概念,但是用了也沒有錯誤--理由如上所述。
至於「大法官為什麼不針對過去持續修訂的舊憲訴法展現程序自主權」這個刻意找碴的問題,很容易回答:過去的舊憲訴法沒有任何違憲的疑慮,也沒有自我否定的條文,它是一部可以滿足目的--使憲法法庭順暢運作--的法律,大法官當然要遵守它所規範的程序。
由於此次憲訴法新修條文有違憲疑慮,被另一部分立法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自不必受被審查法律之約束,邏輯甚明。因此我實在不理解為什麼那三位大法官會自綁手腳?難道真有「另一種法律觀點」?繞過邏輯的觀點?
舉個更極端的例子,如果立法院多數聯盟用多數暴力通過「憲法法庭審判必須15位大法官出席,而且全數通過,才能作出違憲的結論」這樣的「無敵星星」的條文,這等於宣告憲法法庭幾乎喪失審查法律的功能,大法官難道也要吞下去?也要先接受這樣法條的拘束?才能滿足程序正當性?
(對我來說,「程序正當性」預設「邏輯合理性」;沒有「邏輯合理性」就沒有「程序正當性」。)
(轉載自:Ruey-Lin Chen 2026/1/2 臉書貼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