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複決憲法法庭判決,是人民作主,還是毀憲亂政?#公聽會側記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黃虹霞/前大法官
//憲法法庭判決本質上不是公投的標的,憲法怎麼說應該是憲法法庭說的算,任何機關都無法宣告憲法法庭判決是無效的。//
《公投法》修正案若立法,#恐屬違憲
黃虹霞前大法官指出,依憲法第 78 條、第79條、第 173 條,司法院有解釋憲法的權力,憲法增修條文亦再次肯認此點。此外,在1984年作出之釋字第185號解釋更闡明,憲法解釋(即現行之憲法判決),具憲法位階之效力,不僅拘束全國各機關,全體人民亦須遵守。黃虹霞亦強調,釋字第185號解釋並非現任大法官做成,亦非民進黨的大法官作成,而是前大法官前輩所作成。
黃虹霞質疑,立法院是否可透過立法,將憲法法庭的判決宣告無效?或透過人民複決之方式,將其宣告無效?黃虹霞表示,根據釋字第185號解釋,立法院並無此權力,並認為若如此立法應屬違憲。
至於《公民投票法》之定位,黃前大法官表示,其本質為憲法第 136 條規定的「創制複決法」。公投制度的設計,是為了讓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以行使代議政治下對立法院的法律複決、原則創制,或對行政權、考試權之重大政策之複決。然而,司法權在三權分立底下,就是站在行政、立法的對面,監督行政、立法,其代表的就是人民,只是它不是民選機關,不是代議政治下底下的機關,跟代議政治無關,因此並非《公民投票法》所對應的機關。
#任何機關都無法宣告憲法法庭判決為無效
黃虹霞進一步表示,從三權分立的角度去看,司法是最後決定機關、是一個判斷機關,釋字185號亦清楚揭示,人民也是司法裁判的對象,所以人民也要受拘束。因此,現行體制底下,除非透過修憲程序,否則憲法法庭無論如何,都是最後的機關。憲法憲法法庭的判決效力,就是憲法的位階的效力,沒有任何一個機關(包括總統)可以透過任何的方式,來宣告憲法法庭判決無效。因此,本質上憲法法庭的判決,就不是公投的標的,也就不是《公投法》應適用之範圍。
黃前大法官最後呼籲,大家應遵守憲法法庭的判決,在我國目前法治狀況有點凌亂的時代,司法應堅守崗位、堅守中流砥柱的地位,守護憲法、守護人民。憲法怎麼說,還是憲法法庭說得算,任何一個機關都不可以試圖宣告憲法法庭的判決是無效的。
(轉載自: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2026/1/22 臉書貼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