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乎廉潔與國家忠誠的立委助理費除罪化 #公聽會側記 4

關乎廉潔與國家忠誠的立委助理費除罪化 #公聽會側記 4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張雁翔/海洋大學法政學系助理教授
//助理費絕非立委薪資,美制嚴格規定「限於公用」,應制定專法強化監督與倫理規範。//

📍助理費非立委薪資,#美制嚴格規定限於公用
張雁翔教授首先從比較法的觀點指出,我國現行制度其實與美國眾議院的運作相當類似,即由國家授權議員聘僱,並由國家直接支付薪資。他強調,無論是現行實務或美國法規,皆不認為助理費是議員的「實質薪資」或報酬。

​張雁翔說明,美國制度對此規範極為嚴格,議員獲得的津貼必須「限於公用」,僅能用於履行職務或選區服務的必要開支,嚴禁挪用於社交、競選或私領域。若依照此次修法方向,將助理費定義為給予立委個人的「補助」,甚至暗示可隨意支配,這不僅將與國際主流法制脫鉤,更背離了公款公用的原則。他認為,可以討論報帳模式的彈性(如總額不變、多元運用),但絕不能將這筆錢直接解釋為議員的私有收入。

📍修法恐成脫罪理由,#但不應改變貪污本質
針對外界關注的「貪污除罪化」疑慮,張雁翔分析,若修法將費用性質改變,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事實變更」,這確實可能讓涉案被告多出抗辯理由。但他提醒,即便修法,若貪污的構成要件未變,本質上仍可能構成圖利或其他罪責,未必能如提案者所願完全脫免罪責。

📍助理參與公權力運作,#對國家仍負有忠誠義務
關於助理的法律定位與忠誠義務,張雁翔認為,雖助理與立委間屬私法聘僱關係,但既然助理參與了立委的職權行使(如協助立法、質詢),在學理上可視為「行政助手」或民法上的「履行輔助人」。因此,助理對國家仍理應負有忠誠義務。

​針對洩密或違法情事,張雁翔指出,即便助理不具公務員身分,但若受具公務員身分的立委指使犯罪,依據《刑法》第31條關於共犯的規定,仍應論以共犯,無法以此規避刑責。

📍建立倫理規範與監督機制,#才是正辦
張雁翔最後總結,目前台灣國會最大的問題在於缺乏像美國、德國那樣完善的監督機制。美國眾議員若濫用經費,不僅要自行承擔支付責任,還須負刑事責任,且有極厚的倫理規範手冊進行約束。

​反觀台灣,目前對於資訊透明、利益迴避與倫理規範皆付之闕如。因此,張雁翔建議應參考國外經驗,制定如《公費助理任用條例》等專法,將監督機制、倫理規範與罰則建立起來,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轉載自: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2026/1/22 臉書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