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迷思 1:國際公約禁止中國攻擊台灣核電廠?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迷思 1:日內瓦公約及第一附加議定書禁止攻擊水壩及核電廠!如果中國攻擊台灣核電廠,會因違反日內瓦公約而受到國際制裁?
這是一個錯誤的迷思。
擁核人士的迷思是來自於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一、 含有危險力量的工程或裝置,如堤壩和核發電站,即使這類物體是軍事目標,也不應成為攻擊的對象,如果這種攻擊可能引起危險力量的釋放,從而在平民居民中造成嚴重的損失。其他在這類工程或裝置的位置上或在其附近的軍事目標,也不應成為攻擊的對象,如果這種攻擊可能引起該工程或裝置危險力量的釋放,從而在平民居民中造成嚴重的損失。
看似完美,戰爭中核電廠也安啦。擁核人士拿著這個條文說嘴,卻刻意忽視同樣是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同一條(第五十六條)還有第二項,也就是禁止攻擊核電廠原則其實是有例外的!
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二、在下列情形下,應停止第一項所規定的免受攻擊的特別保護:
(二)對於核發電站,如果該核發電站是供應電力使軍事行動得到經常、重要和直接支持的,而且如果這種攻擊是終止這種支持的唯一可能的方法;
假設中國發動侵台戰爭,只需證明核三廠的電力,係經常性地、直接供給軍事基地使用,且如果不攻擊核三廠,就不能終止對該軍事基地的電力供給,在這種情況下,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是允許中國對核三廠的攻擊。
這將使台灣陷入核災與戰爭的雙重危機之中,讓台灣政府在搶救核災、疏散隔離與台海防衛作戰之間,左支右絀。這麼重要的條文,擁核者、力圖推動核三延役的立法委員,卻刻意隱瞞!
回到事實面,那到底核三廠的電力有沒有供應軍事基地使用,中國可否援引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作為軍事攻擊核電廠的理由呢?這個問題不難回答,整個屏東縣都是核三廠的供電範圍,這包括:P3C反潛機所使用的空軍屏北基地、二重溪的三軍聯訓中心、海軍濱海作戰部將設在恆春半島的陸基魚叉飛彈基地、龍泉陸戰隊新訓中心,還有最重要的中科院九鵬飛彈基地,中國解放軍要振振有詞,一點都不難啊。
印度與巴基斯坦間,訂有《印巴禁止攻擊核子設施協定》,然而,台海雙邊並無互不攻擊核子設施協定,日內瓦公約及其第一附加議定書也沒有完全禁止攻擊核子設施,因此中國攻擊核三廠確實是可能發生的!
在中國不斷升高台海緊張情勢的此時,核三廠應該要如期在五月十七日停止運轉且不應重啟,才能確保台灣在萬一戰爭發生時,不會抱著一個運轉中的核子反應爐,承受隨時可能被中國攻擊的風險。
堅決反對藍白黨人修改核管法,企圖讓老舊核三廠延役!
就算是藍白再次濫權闖關,賴政府、卓內閣也絕對不能夠重啟核三廠!
美麗台灣,生態永續。
(轉載自: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2025/5/14 臉書貼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