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濫權立委,矯正三大惡法(為什麼要大罷免之四)

罷免濫權立委,矯正三大惡法(為什麼要大罷免之四)

賴中強

去年五月,傅崐萁、黃國昌與翁曉玲聯手推動國會濫權法案,藍白黨人全面擁護。

藍白三讀的國會濫權法案規定:立委可變相質詢總統;立委可查人民水表,可要求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人士於五日內提供文件、資料及檔案;單一立委質詢,就可以要求官員交出涉及個人隱私或企業營業秘密的資料,除非主席同意,官員不得拒絕;要是不配合、服從這些濫權規定者,立法院可以開罰;甚至,國會日常攻防,立委說謊沒事,官員說謊就是藐視國會罪,可處有期徒刑。

幸好,當時還有憲法法庭宣告這些濫權規定違憲,而青島東路與濟南路的青鳥們回到各地,也開始思考能否以罷免來制衡這些濫權立委。

為了貫徹翁曉玲:大法官判決違憲,立法院「就再修法」的濫權意志。藍白黨人決心拆除民主憲政體制內可以制衡立委濫權暴衝的兩個安全閥(剎車閥),他們要癱瘓憲法法庭,他們要剝奪人民罷免權。完成這兩項工程後,傅崐萁黃國昌集團才可以為所欲為,才可以把國會濫權法案再修一次。

果然,去年十二月二十日,立法院挑燈夜戰到午夜,通過三大惡法:《選罷法》、《憲法訴訟法》與《財政收支劃分法》。

《選罷法》刁難罷免附身分證,不僅增加個資外流風險,還助長詐欺。如果不是傅黃兩人,機關算盡,聰明反被聰明誤,自己延誤法案咨請總統公布的時程,國民罷免權這項公民權利,還真的會被剝奪,那就沒有這次大罷免。

憲法法庭可就沒有那麼幸運。藍白黨人一方面否決七位大法官被提名人,讓憲法法庭只剩八位大法官;另一方面,修改《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要有十位大法官出席,才可以對案件進行評議,要有九位大法官同意,才可以宣告法律違憲。這就是在癱瘓憲法法庭,拆除民主體制的安全閥。修法通過至今,憲法法庭沒有就任何案件,進行評議。

拆除憲法法庭與國民罷免權後,傅黃體制第一個權力恣意揮灑的法案,就是《財政收支劃分法》。

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財政收支要平衡。你不可以跟配偶或伴侶說:下個月起,你的收入歸我管,但是你的支出,還是歸你負擔!

傅黃《財政收支劃分法》,就是從中央挖走3753億元的「收入」到地方,然後,地方不增加任何原屬中央負擔的「支出」。

主計總處推估,因為《財政收支劃分法》減少中央財源,將來中央政府各項社會福利、文化、教育、交通、經濟建設計畫,會減少三成經費。

經民連更擔心,地方暴增的財源收入,在欠缺事權與負擔調整且欠缺配套監督規範下,恐將淪為浪費、消耗預算,政策買票、綁樁,甚至貪汙、腐敗的溫床。

去年十二月二十日周五,三大惡法通過後,週六、周日兩天,憤怒的罷免人潮湧出。大罷免的目的,不只是要教訓這些濫權的立委,還要把《選罷法》、《憲法訴訟法》與《財政收支劃分法》這三大惡法,矯正,修回來。

(轉載自:賴中強 2025/6/17 臉書貼文

圖一 記者會直播擷圖
圖二 2024/12/20深夜聚集的群眾
圖三 同上 另一景
圖四 同上 另一景